依國民年金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該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保局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除每月主動通知當月年滿65歲者儘速提出申請外,每半年再主動通知上一年度年滿65歲者、將逾5年請求權時效尚未提出申請者。另該局自102年起,每年3月間產製被保險人未提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且首月給付將於未來1年內屆5年請求權時效之人員清冊,補助地方政府進用訪視人員,辦理家戶訪視並協助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局統計105年度至107年度經各地方政府列冊訪視人數分別為3,341人、4,454人及6,610人,合計1萬4,405人,其中被保險人已提出申請者計5,465人(37.94%),未提出申請者計8,940人(62.06%)。前述未申請者中,未提出申請且未欠費者計2,155人(占8,940人之24.11%),有欠費者計6,785人(占8,940人之75.89%)。依107年各地方政府訪視結果分析,被保險人表示未領取之原因包含不知有此項權益、無力繳納保險費、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如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誤以為不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等。
復經該局統計105年度至107年度將屆5年請求權時效而仍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分別為6.66億元、7.94億元及10.26億元,金額不低;另參據各縣市政府提供截至108年7月底將屆5年請求權時效而仍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人數表(詳附表1),台北市及新北市分居前2位,分別為985人(16.84%)及1,159人(19.81%),其中又以A式領取人數較多,以上顯示即使被保險人居住於資訊較易取得之都會區,仍對其權益不甚瞭解,衛福部允宜督促勞保局檢討原因,並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訪視及宣導,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
綜上,勞保局自102年起針對將屆5年請求時效而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家戶訪視及協助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惟統計105年度至107年度將屆5年請求時效而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計8千餘人,且部分被保險人對其領取權益不甚瞭解,衛福部允宜督促勞保局檢討問題癥結,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訪視及宣導,俾利被保險人請領。
附表1:截至108年7月底依縣市別統計將屆5年請求權時效而仍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人數表 單位:人
縣市別
A式
B式
小計
合計
3,336
2,514
5,850
台中市
387
275
662
台北市
556
429
985
台東縣
9
3
12
台南市
248
165
413
宜蘭縣
75
48
123
花蓮縣
18
4
22
金門縣
13
6
19
南投縣
143
61
204
屏東縣
18
9
27
苗栗縣
80
44
124
桃園市
243
233
476
高雄市
266
245
511
基隆市
78
54
132
連江縣
1
1
2
雲林縣
120
97
217
新北市
638
521
1,159
新竹市
72
48
120
新竹縣
67
47
114
嘉義市
47
28
75
嘉義縣
88
68
156
彰化縣
168
126
294
澎湖縣
1
2
3
※註:1.資料來源,勞保局。
2.上表為108年度各地方政府列冊訪視人數。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