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基金係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設置,108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8,445萬2千元,基金用途4,811萬3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3,633萬9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案賸餘增加843 萬5千元(增幅30.23%);該基金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以保障消費者之用藥權益。經查:
(一)近年來藥害救濟提撥收入徵收情形
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應設置藥害救濟基金,基金之來源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故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同法第7條,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1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現行為千分之0.5),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另同法第8條規定,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1之滯納金。是以,藥害救濟基金於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科目項下編列醫療衛生救濟提撥收入,係依前揭規定係向藥商徵收之收入,近5年度徵收數介於6千萬餘元至7千萬餘元之間,占該基金來源之九成以上(詳附表1)。
附表1:103年度至105年度藥害救濟提撥收入徵收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決算數(1)
藥害救濟提撥收入
其他收入
決算數(2)
(2)/(1)
決算數(3)
(3)/(1)
103
67,238
63,255
94.08
3,983
5.92
104
69,165
65,893
95.27
3,272
4.73
105
72,212
67,955
94.10
4,257
5.90
106
73,550
72,418
98.46
1,122
1.53
107
78,235
77,266
98.76
969
1.24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二)部分業者未能依限繳交徵收金,或有銷售額漏報、短報或計算錯誤等,致有短溢繳徵收金之情事
藥害救濟基金會每年5月發函通知應繳納徵收金之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於限期內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惟106及107年度未依上開規定期限完成報繳徵收金之業者分別為50家及52家(詳附表2),經進行催收並加收滯納金後,其中連續兩年度未依限完成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業者計10家。
附表2: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依限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金情形表
單位:家
年度
應申報徵收金之業者家數
未依規定期限於6月底前完成申報業者家數
合計
無銷售額而毋須繳納徵收金者
應繳納徵收金者
106
734
50
25
25
107
719
52
22
30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另該基金每兩年度編列1次70萬元之「藥害救濟徵收金會計查核專案計畫」委託會計師進行抽查業者申報情形,依104及106年委外查核報告統計,業者申報錯誤比率分別為17.24%及35.48% (詳附表3),其中6家業者,經連續2期查核發現,因西藥收入計算錯誤,致生徵收金短溢繳之情事;且106年度申報錯誤家數及比率皆較104年度增加,另審計部於107年度部財務收支審核通知指出,該署對於未依限完成申報者或短報銷售額情事,皆未依法落實裁罰,顯難以督促業者遵循法令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附表3:委託會計師查核業者報繳藥害救濟徵收金結果彙整表
單位:家;新台幣千元;%
年度
委外查
核家數
申報錯
誤家數
申報錯
誤比率
溢報徵收金
短報徵收金
家數
金額
家數
金額
104
58
10
17.24
2
2,648
8
109,189
106
62
22
35.48
7
93,515
15
102,186
※註:1.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綜上,依藥害救濟基金近年來委託查核計畫結果分析,部分業者未確實依照規定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且未依限申報或申報錯誤等情形未能有效改善,主管機關亟應加強查核及宣導作業,並落實裁罰規定,俾督促業者遵循藥害救濟法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納徵收金,並改善申報錯誤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