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2,000萬元,基金用途1,022萬9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977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案賸餘增加272萬7千元(增幅38.71%)。經查:
(一)近3年度基金違規罰鍰收入逐年增加,109年度預算數宜參酌以前年度實際收入調整編列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規定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為違反法律罰鍰之部分提撥收入,係依據行政院104年8月27日院臺食安字第 1040045751 號函示,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法裁處之罰緩,按90%之比例提撥至該基金,餘 10%應解繳國庫,其次尚包括違反食安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等。
該基金近3年度違規罰款收入決算數為105年度1,567萬1千元、106年度3,678萬4千元及107年度2億2,847萬2千元,逐年增加,109年度預算案編列違規罰款收入1,900萬元,雖較108年度預算案增加300萬元,惟除遠低於107年度2.2億餘元外,僅為106年度決算數之51.64%,宜參酌實際情形調整編列。
(二)罰緩案件收繳管控作業欠佳,以致部分裁罰繳款漏未入帳,且未採權責發生制列帳,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
該基金罰緩案件收繳作業自107年10月起由裁處單位承辦人自行控管,每月填報裁處案件繳納情形表,列管案件收繳情形,並於年底彙整後供主計室列帳。惟經審計部進行105至107年度裁罰案件清單比對結果,發現仍核有尚未收繳之裁罰案件 8 件,金額 9,122萬8千元,漏未列帳管理;顯示食安罰緩案件收繳管控機制欠周延,難以掌握管理基金應有之債權。
此外,業者因違反食安法規定經裁處確定後,由裁處單位承辦人自行管控罰緩案件收繳,未知會主計室以「應收帳款」列帳管理,俟業者繳納罰緩後逕列為罰緩收入,核與會計法第 17 條第2項規定,政府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未合。又該署主計室雖於每年年底前通知各單位就已發生權責之各項收入,填報「應收收益明細表」據以列帳;惟仍有以前年度違反食品安全法之罰緩案件計2件,金額124萬餘元,於107年間取得執行憑證後,始得知漏未列帳情事。以上顯示罰緩案件收繳管控作業欠佳,且部分收入未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皆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並不利基金債權管理維護。
綜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度設立,其違規罰鍰收入逐年增加,109年度預算數宜參酌以前年度實際收入調整編列;另罰緩案件收繳管控作業欠佳,且部分收入未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等缺失,允宜強化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俾利財務報表允當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