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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我國金融業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惟與部分國家仍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允宜積極推動,俾利拓展雙邊合作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金管會及所屬109年度預算案分別於「金融監理」、「銀行監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及「保險監理」等計畫項下編列開會及談判等國外旅費177萬8千元、277萬9千元、469萬3千元及340萬5千元。經查:

(一)新南向政策為重點推動計畫,我國金融業已陸續於該等國家設置據點

按新南向政策係我國重新定位國家在亞洲發展重要角色,尋求新階段經濟發展方向與動能,創造未來價值之重要經貿戰略一環,各部會均戮力配合研擬推動方案及具體計畫。金融業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其中銀行業計有217個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業有11個分支機構、保險業16個分支機構(詳參附表1)。

附表1:金融業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業別

設置據點情形

據點別

家數

國家

銀行業

分行

54

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亞、緬甸、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寮國、馬來西亞

子行

7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

子行設立之分、支行

101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

代表人辦事處

35

印度、澳大利亞、緬甸、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馬來西亞

其他分支機構

20

柬埔寨、馬來西亞

證券期貨業

子公司

10

越南、柬埔寨、印尼、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

參股

1

泰國

保險業

參股

5

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保經公司

1

菲律賓

子公司

4

越南

辦事處

6

印尼、馬來西亞、緬甸、越南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

2.銀行業其他分支機構包括分行設立支行、收付處、行銷服務(辦事)處等。

3.基準日為108年6月底。

(二)與新南向部分國家仍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

為促進雙邊金融資訊交流、監理合作或策略合作,金管會、所屬及其周邊單位向來積極與各國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機關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冀以分享監理資訊、實地檢查、員工教育訓練或合作推動業務等。據金管會提供資料,截至108年7月底止,與當前政府積極合作交流之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為:銀行業計5個國家、證券期貨業計6個國家、保險業計4個國家、金融業(涵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計2個國家、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計6個國家及保險周邊單位計4個國家(詳參附表2);對照前項我國金融業於該等國家設置據點情形,銀行業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馬來西亞、寮國、泰國、印尼等國,證券期貨業與柬埔寨,保險業則與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尚有努力空間。

附表2:截至108年7月底與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

金融業別

國家數

國家名稱

銀行業

5

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度、澳大利亞

證券期貨業

6

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紐西蘭、澳大利亞

保險業

4

菲律賓、越南、澳大利亞、馬來西亞

金融業

2

越南、印尼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6

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印度、越南、印尼

保險周邊單位

4

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及菲律賓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本報告彙製。

2.金融業部分涵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監理合作。

3.基準日為108年7月底。

綜上,新南向政策為我國當前重要經貿發展戰略,且金融業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其中銀行業設置據點規模金額甚鉅,風險亦高,容有加強監理合作之必要。惟我國與部分新南向國家仍未簽訂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容有努力空間,允宜積極推動,俾利拓展雙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