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09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下列有重要計畫項目「一、持續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評核金融服務業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情形,以確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謹說明如下:
(一)公平待客原則推動狀況
金管會自104年12月底實施「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105年4月30日前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於業務監理及金融檢查時追蹤成效,如有違反規定時則依法處理;復於107年起要求辦理教育訓練,並自同年6月起規劃108年起進行評核,以促金融服務業內化為企業文化,提升對客戶權益之保障。
(二)公平待客原則評核實施情況
據金管會108年6月27日新聞稿,該會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對36家銀行、31家綜合證券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7年度落實情形,於新聞稿中表揚排名成績前20%之業者,然部分業者有若干缺失(詳附表1),尚待改進。
附表1:金管會108年度評核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缺失情形
業別
缺失情形
銀行業
1.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表現較不佳。
2.申訴保障原則表現較不佳。
證券業
1. 業務人員違法受理客戶全權委託。
2. 證券商未指派適當部門或主管督導執行。
3. 對重大金融消費爭議或客訴事項,董事會欠缺後續追蹤機制。
4. 董事會缺乏主動提出優化公平待客或消費者保護措施。
保險業
1.未能向民眾提供充分資訊,或理賠作業有欠周延或未落實審查,致理賠金核算有漏賠付保戶。
2.對特定通路不當折減保費,未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3.未落實核保評估。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本報告彙製。
綜上,客戶信任為金融服務業核心價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可提升服務品質,強化我國未來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力,基於該會因應資金回臺及國際情勢變化,已參照香港、新加坡規定,研擬新財富管理方案,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商品,迄108年9月止刻正研議中,爰主管機關宜督促業者積極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俾提升形象,奠定發展利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