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匯資產之運用概可分為自行投資及委外經營兩部分,其中委外經營109年度預計營運量折合新台幣為4,656億8,400萬元,預計平均報酬率2.52%。惟查:
(一)將部分外匯資產委外經營,尚欠缺法源依據
關於中央銀行外匯資產之委外經營,據央行說明係適用中央銀行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辦理,其委外投資金額、受託機構之選擇標準等事項,並訂定行政內規予以管理。惟央行外匯資產之管理及運用除前揭法條外,尚依同法第34條辦理,其主要授權事項如下:
1.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第33條)
2.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第34條)
3.擬訂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以及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第35條第1項)
依上開規定,該法並未授權央行得將外匯資產之運用委外辦理,爰央行將部分外匯資產委外經營,欠缺法源依據。
(二)允宜參酌中央政府設置之各退休及社會保險基金,為法制化規範
現行中央政府設置之退休基金(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社會保險基金(如勞工保險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亦將基金之運用分為自行投資及委外經營兩部分,惟均在母法規定其基金得委外經營之,以作為各該基金委託經營之依據(詳附表1)。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兩院爰會銜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以規範包括基金委託經營之比例、運用範圍、受託經營及保管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以及各該機構之選定程序等委外經營相關事項,並將該辦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即送立法院」。
是以,中央銀行以行政內規規範外匯資產委託經營之相關事項,並列為不公開資訊,實不利評估其外匯資產管理及運用之遵循程度,限縮外部監督之權利。
附表1:中央政府設置之社會保險基金及退休基金委託經營法源依據
項目
委託經營規定
法源依據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
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2項
勞工保險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2項、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第2項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國民年金法第48條第2項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法源法律網資料庫,預算中心整理。
綜上,中央銀行將部分外匯存底委外經營投資,尚欠法源依據,且以行政內規規範外匯資產之管理及運用事項,限縮外部監督之權利,允宜參酌中央政府設置之各類社會保險基金或退休基金,賦予外匯資產委託經營之法源依據,俾法制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