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預算案新增編列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包括司法院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科目編列「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1,000萬元,及22個地方法院於「審判業務-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科目編列調解委員報酬8,290萬7千元、日費2,787萬3千元及旅費563萬元;惟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按編列預算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未來允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辦理,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
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12月5日公布,並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由於勞動事件法為新制定法律,所建構之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與現行民事程序差異頗鉅,其中配合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新設勞動調解程序,規劃由1位勞動法庭法官及2位分別具勞、資事務學識或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並按案件調解情形支給勞動調解委員之調解報酬、日費及旅費,其支給辦法由司法院訂定。基此,司法院109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主要預算項目編估說明如下(詳附表1、2):
1.調解報酬:預計109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業務9,291件,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位5,000元,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調解報酬9,290萬7千元(=2*5千元* 9,291件,含司法院支援經費1,000萬元)。
2.日費:按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案)件出席3次,每次500元估列,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日費2,787萬3千元(=2*500元*3*9,291件)。
3.旅費: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所定標準計列,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旅費563萬元。
(三)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以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
1.參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三百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調解委員報酬應按事件之繁簡難易程度核實估列,其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給付上限為5,800元,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給付上限為5,500元;考量勞動事件調解案件繁簡不一,惟本案於編列預算時卻以略低於上述各類民事調解事件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估列相關經費(即每人每件5,000元,約為各類型案件給付上限8.6成至9成),恐將造成部分簡易調解案件之經費需求高估。
2.司法院於107年12月函請各法院調查近3年勞工法庭(或專股)之庭(股)數及受理勞資爭議事件件數,期各法院於該法施行後能無縫接軌,妥適、迅速處理勞動事件。據統計,各高等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勞資爭議事件新收件數,105年度至108年7月分別為7,015件、8,812件、9,411件及5,231件(108年1-7月),其中調解事件分別為1,907件(占新收件數之27.18%,以下同)、2,326件(26.40%)、2,184件(23.21%)及1,298件(24.81%);惟本案預估109年度各法院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量9,291件,遠較105年度至108年7月各法院調解案件量(新收件數)為多,且幾與107年度各法院受理各類型勞資爭議事件新收總件數相當(詳附表3),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據洽司法院民事廳表示,案件數量除參考各法院近年受理相關事件之數量,並宜考量因勞動事件法施行可能增加之案件數量,參酌以往年度勞資爭議訴訟及調解案件量約為6,908件,併考量目前行政調解案件流入之可能性,推估109年度勞動調解案件約為9,291件,惟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實際調解案件量尚難以預期。
(三)行政院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業務,加註應妥適控管預算執行之意見
行政院對109年度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五、司法改革部分:勞動事件法前於107年12月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行訂定,其中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除民事訴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特定情形及所生爭議外,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並遴聘具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考量本法尚未施行,尚難合理評估調解案件量,為維財政紀律並穩健推動司法勞動調解制度,仍請妥適控管預算執行。」行政院考量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爰建請司法院仍應加強相關預算管控,以避免經費不當流用。
綜上,勞動事件法業於107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並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遴聘具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並按案件調解情形支給勞動調解委員之調解報酬、日費及旅費;惟上開部分項目給付基準,係以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亦尚難合理評估,允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
附表1: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經費需求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元;件數
費用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新台幣元)
109年度
預算案數
說明
支援經費
-
-
10,000
司法院編列「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
調解報酬
9,291件
按本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數量,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位5,000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82,907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5,000元計列。
日費
9,291件
按本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數量,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案)件出席3次,每次500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27,873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500元支給。
旅費
-
依實際需要並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所定標準估列。
5,630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之交通費;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2: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件
項目
機關
預 估
案件量
調解委員報酬
日費及旅費
合計
日費
旅費
小計
小計
9,291
82,907
27,873
5,630
33,503
126,410
司法院
-
10,000
1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738
17,380
5,214
313
5,527
22,90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77
8,770
2,631
-
2,631
11,4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8
10,980
3,294
198
3,492
14,47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448
7,810
4,344
886
5,230
13,04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32
3,320
996
733
1,729
5,04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20
1,200
360
342
702
1,9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5
10,750
3,225
516
3,741
14,49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1,000
300
600
900
1,90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1,140
342
239
581
1,7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64
640
192
29
221
8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33.4
1,334
400
-0
400
1,73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430
4,300
1,290
144
1,434
5,73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495
4,950
1,485
571
2,056
7,00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06.4
5,180
2,419
488
2,907
8,08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80
1,350
540
164
704
2,05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8.8
288
86
18
104
39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56
560168
7
175
73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
840
252
40
292
1,13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990
297
138
435
1,425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3
30
9
-
9
39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6.5
65
20
196
215
280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
30
9
9
18
48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3:105年度至108年7月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勞資爭議事件新收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法院別
各類型勞資爭議事件
合計
通常訴訟事件
第一審簡易小
額訴訟事件及
其第二審事件
調解事件
勞執事件
其他
高等法院小計
793
604
-
56
-
133
地方法院小計
6,222
1,597
1,930
1,851
741
103
105年度合計
7,015
2,201
1,930
1,907
741
236
高等法院小計
840
616
-
58
-
166
地方法院小計
7,972
2,138
2,569
2,268
865
132
106年度合計
8,812
2,754
2,569
2,326
865
298
高等法院小計
1,053
727
-
94
-
232
地方法院小計
8,358
2,120
2,746
2,090
1,215
187
107年度合計
9,411
2,847
2,746
2,184
1,215
419
高等法院小計
630
460
-
89
-
81
地方法院小計
4,601
1,214
1,496
1,209
566
116
108年1-7月合計
5,231
1,674
1,496
1,298
566
197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本表資料範圍係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民事(不含家事)且字別含「勞」字之事件。
3.本表「通常訴訟事件」係高等法院第一審、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地方法院之第一審訴訟事件行通常程序者;「調解事件」係指高等法院移付調解事件,(含移付調解)事及地方法院調解事件;「勞執」係指地方法院執行裁定事件;「其他」係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再審、抗告、其他一般聲請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