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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八、為因應勞動事件法將於109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及所屬新增編列調解委員報酬等經費,惟部分項目之估列標準或有偏高之虞,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八、為因應勞動事件法將於109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及所屬新增編列調解委員報酬等經費,惟部分項目之估列標準或有偏高之虞,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預算案新增編列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包括司法院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科目編列「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1,000萬元,及22個地方法院於「審判業務-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科目編列調解委員報酬8,290萬7千元、日費2,787萬3千元及旅費563萬元;惟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按編列預算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未來允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辦理,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

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12月5日公布,並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由於勞動事件法為新制定法律,所建構之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與現行民事程序差異頗鉅,其中配合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新設勞動調解程序,規劃由1位勞動法庭法官及2位分別具勞、資事務學識或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並按案件調解情形支給勞動調解委員之調解報酬、日費及旅費,其支給辦法由司法院訂定。基此,司法院109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所需經費1億2,641萬元,主要預算項目編估說明如下(詳附表1、2):

1.調解報酬:預計109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業務9,291件,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位5,000元,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調解報酬9,290萬7千元(=2*5千元* 9,291件,含司法院支援經費1,000萬元)。

2.日費:按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案)件出席3次,每次500元估列,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日費2,787萬3千元(=2*500元*3*9,291件)。

3.旅費: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所定標準計列,109年度合共編列調解委員旅費563萬元。

(三)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係以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

1.參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 6 條規定:「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三百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調解委員報酬應按事件之繁簡難易程度核實估列,其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給付上限為5,800元,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給付上限為5,500元;考量勞動事件調解案件繁簡不一,惟本案於編列預算時卻以略低於上述各類民事調解事件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估列相關經費(即每人每件5,000元,約為各類型案件給付上限8.6成至9成),恐將造成部分簡易調解案件之經費需求高估。

2.司法院於107年12月函請各法院調查近3年勞工法庭(或專股)之庭(股)數及受理勞資爭議事件件數,期各法院於該法施行後能無縫接軌,妥適、迅速處理勞動事件。據統計,各高等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勞資爭議事件新收件數,105年度至108年7月分別為7,015件、8,812件、9,411件及5,231件(108年1-7月),其中調解事件分別為1,907件(占新收件數之27.18%,以下同)、2,326件(26.40%)、2,184件(23.21%)及1,298件(24.81%);惟本案預估109年度各法院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量9,291件,遠較105年度至108年7月各法院調解案件量(新收件數)為多,且幾與107年度各法院受理各類型勞資爭議事件新收總件數相當(詳附表3),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據洽司法院民事廳表示,案件數量除參考各法院近年受理相關事件之數量,並宜考量因勞動事件法施行可能增加之案件數量,參酌以往年度勞資爭議訴訟及調解案件量約為6,908件,併考量目前行政調解案件流入之可能性,推估109年度勞動調解案件約為9,291件,惟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實際調解案件量尚難以預期。

(三)行政院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案新增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業務,加註應妥適控管預算執行之意見

行政院對109年度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五、司法改革部分:勞動事件法前於107年12月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行訂定,其中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除民事訴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特定情形及所生爭議外,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並遴聘具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考量本法尚未施行,尚難合理評估調解案件量,為維財政紀律並穩健推動司法勞動調解制度,仍請妥適控管預算執行。」行政院考量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尚難合理評估,爰建請司法院仍應加強相關預算管控,以避免經費不當流用。

綜上,勞動事件法業於107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並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並遴聘具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並按案件調解情形支給勞動調解委員之調解報酬、日費及旅費;惟上開部分項目給付基準,係以較高標準估列,且因本法尚未施行,調解案件量亦尚難合理評估,允宜審酌行政院加註意見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

附表1: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經費需求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元;件數

費用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新台幣元)

109年度

預算案數

說明

支援經費

-

-

10,000

司法院編列「支援法院辦理勞動訴訟事件經費」。

調解報酬

9,291件

按本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數量,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位5,000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82,907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5,000元計列。

日費

9,291件

按本年度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數量,每(案)件2位調解委員,每(案)件出席3次,每次500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27,873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500元支給。

旅費

-

依實際需要並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所定標準估列。

5,630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之交通費;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2:109年度司法院及所屬辦理勞動事件調解案件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件

項目

機關

預 估

案件量

調解委員報酬

日費及旅費

合計

日費

旅費

小計

小計

9,291

82,907

27,873

5,630

33,503

126,410

司法院

-

10,000

1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738

17,380

5,214

313

5,527

22,90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77

8,770

2,631

-

2,631

11,4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8

10,980

3,294

198

3,492

14,47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448

7,810

4,344

886

5,230

13,04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32

3,320

996

733

1,729

5,04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20

1,200

360

342

702

1,9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5

10,750

3,225

516

3,741

14,49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1,000

300

600

900

1,90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1,140

342

239

581

1,7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64

640

192

29

221

8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33.4

1,334

400

-0

400

1,73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430

4,300

1,290

144

1,434

5,73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495

4,950

1,485

571

2,056

7,00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06.4

5,180

2,419

488

2,907

8,08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80

1,350

540

164

704

2,054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8.8

288

86

18

104

39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56

560168

7

175

73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

840

252

40

292

1,13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990

297

138

435

1,425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3

30

9

-

9

39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6.5

65

20

196

215

280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

30

9

9

18

48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3:105年度至108年7月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勞資爭議事件新收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法院別

各類型勞資爭議事件

合計

通常訴訟事件

第一審簡易小

額訴訟事件及

其第二審事件

調解事件

勞執事件

其他

高等法院小計

793

604

-

56

-

133

地方法院小計

6,222

1,597

1,930

1,851

741

103

105年度合計

7,015

2,201

1,930

1,907

741

236

高等法院小計

840

616

-

58

-

166

地方法院小計

7,972

2,138

2,569

2,268

865

132

106年度合計

8,812

2,754

2,569

2,326

865

298

高等法院小計

1,053

727

-

94

-

232

地方法院小計

8,358

2,120

2,746

2,090

1,215

187

107年度合計

9,411

2,847

2,746

2,184

1,215

419

高等法院小計

630

460

-

89

-

81

地方法院小計

4,601

1,214

1,496

1,209

566

116

108年1-7月合計

5,231

1,674

1,496

1,298

566

197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本表資料範圍係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民事(不含家事)且字別含「勞」字之事件。

3.本表「通常訴訟事件」係高等法院第一審、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地方法院之第一審訴訟事件行通常程序者;「調解事件」係指高等法院移付調解事件,(含移付調解)事及地方法院調解事件;「勞執」係指地方法院執行裁定事件;「其他」係指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再審、抗告、其他一般聲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