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3億5,627萬7千元,較108年度之13億5,521萬5千元增加106萬2千元(增幅0.08%)。其中預計供該基金會用以業務運作之經費13億3,627萬7千元(占捐助總額比率98.53%)。我國於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經統計107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逾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說明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為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修正重點之一
依法律扶助法修正總說明,該法自93年6月20日實施後,部分條文出現不符實務需求或窒礙難行之處,經司法院重新檢討及參酌法治先進國家制度與社會各界意見,秉持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有效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增進法扶基金會運作效能、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理念,並配合相關法律之新增或修正,爰擬具修正案;嗣經本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104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8條,並自104年7月6日施行。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相關修正條文如下:
1.增列法律扶助事項,落實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另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各款情形。(修正條文第5條)
3.配合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修正條文第13條)。另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以保障其公平接受審判的權利(修正條文第14條、第63條)。
(二)於法律扶助法修正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大幅攀升,易衍生資源錯置之批評
經就104年度至107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數資料觀之(詳附表1),各年度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分別為3萬9,026件、5萬0,055件、5萬5,049件及5萬5,362件,逐年成長,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07年度之3萬4,582件,大幅增加1萬3,065件,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2.47%,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
綜上,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雖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107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政府有限資源恐未能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
附表1:104-107年度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案件情形表
單位:件數;%
年度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A)
無須審查資力
准予扶助案件
強制辯護案件
件數(B)
占准予扶助案件比率(B/A)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C)
占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比率(C/B)
104
55,679
39,026
21,517
55.14%
11,685
10,418
48.42%
105
67,117
50,055
30,403
60.74%
14,656
13,262
43.62%
106
75,102
55,049
33,871
61.53%
17,731
16,015
47.28%
107
78,366
55,362
34,582
62.47%
18,759
16,688
48.26%
合計
276,264
199,492
120,373
60.34%
62,831
56,383
46.84%
※註:1.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