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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近年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業務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惟該等法院實際配置之公證人均遠低於法定員額,允宜有效運用人力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二、近年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業務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惟該等法院實際配置之公證人均遠低於法定員額,允宜有效運用人力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09年度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分支計畫編列937萬3千元,較108年度之947萬3千元,減少10萬元(減幅1.06%),主要係各法院辦理公證及提存事件等業務所需;截至108年7月底止,各地方法院之專任公證人實際員額僅53人,遠低於法定員額,允宜有效運用人力,說明如下:

(一)各地方法院之公證人除處理民眾申辦公、認證案件外,同時亦須負責監督民間公證人業務

依據公證法第51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又據司法院秘書長98年12月2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80030834號函示略以,為落實民間公證人之監督機制,請各地方法院確實依公證法第52條、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6及7條規定,定期檢查民間公證人按月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即按月書面檢查),及原則上每年每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至少安排一次實地檢查。爰各地方法院之公證人(下稱法院公證人)除處理民眾申辦公、認證案件外,同時亦須負責監督民間公證人業務。

(二)近年來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案件量成長頗為可觀

據司法院提供資料,近年各地方法院公、認證案件辦結件數(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辦結件數),自102年度之30萬5,249件,逐年增至107年度之34萬8,643件,增幅14.22%;該期間法院每1專任公證人平均辦結及檢查民間公證人辦結之合計件數,由102年度之5,985件增為107年度之7,924件,增幅32.40%,且辦理檢查件數為公、認證辦結件數之倍數,亦自102年度之2.08倍,逐年遞增至107年度之3.15倍,顯示近年來法院公證人業務負荷有增加之趨勢(附表1)。

(三)各地方法院實際配置之公證人均遠低於法定員額,允宜有效運用人力

1.據審計部107年書面調查及就地抽查部分法院公證人受理公、認證案件及監督民間公證人公、認證業務辦理情形時發現,102年至107年(8月)底各地方法院之專任公證人實際員額0人至11人不等,與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法定員額下限1人至12人相較,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維持於9人至11人,接近法定員額下限之12人外,其餘各地方法院專任公證人之實際員額均遠低於法定員額下限,107年8月底計有臺灣嘉義、橋頭等5家地方法院無專任公證人,其中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福建金門、連江等3家地方法院連續6年無專任公證人(詳附表2),司法院之說明略以,未來將視該等地院案件辦理情形,適時建請增補員額。

2.截至108年7月底止,各地方法院之專任公證人實際員額53人,較107年底之44人增加9人,增幅達20.45%,主要係司法院於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已錄取13人,並於108年1月31日及4月間陸續派代至嘉義、雲林地方法院服務等所致;惟倘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所列公證人法定員額下限計算,上開各地方法院之專任公證人員額數至少須配置186人以上,與現有實際員額數53人相距甚遠。

綜上,鑑於公證制度係為預防法學之一環,公證人作成周詳嚴謹之公、認證文書方能達成預防司法、疏減訟源之目的;惟近年來各地方法院公證人之人數,均遠低於法定員額下限,允宜有效運用人力,以利法院公證及監督民間公證業務之遂行。

附表1:102年度至108年6月各地方法院公證人業務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人

年度

公、認證

辦結件數(A=A1+A2)

法院公證人辦結公、認證件數(A1)

民間公證人辦結公、認證件數(A2)

法院公證人業務辦理情形

人數

(C)

平均辦結及檢查民間公證人辦結公、認證件數 (A/C)

平均辦結公、認證件數(D=A1/C)

平均檢查民間公證人辦結公、認證件數(E=A2/C)

倍數

(E/D)

102

305,249

99,085

206,164

51

5,985

1,943

4,042

2.08

103

307,674

95,424

212,250

48

6,410

1,988

4,422

2.22

104

321,303

95,118

226,185

45

7,140

2,114

5,026

2.38

105

332,115

93,311

238,804

45

7,380

2,074

5,307

2.56106

340,197

90,478

249,719

48

7,087

1,885

5,202

2.76

107

348,643

84,073

264,570

44

7,924

1,911

6,013

3.15

108

1-6

176,197

41,443

134,754

53

3,324

782

2,543

3.25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法院公證人包含主任公證人及公證人,不含兼充者。

附表2:102年度至108年7月各地方法院公證人實際員額一覽表

單位:人

法院組織法

第11條附表

法院名稱

實際員額

法院

類別

法定

員額

102

年底

103

年底

104

年底

105

年底

106

年底

107

年底

108年

7月底

合計

51

48

45

45

48

44

53

第1類

12-2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

10

9

10

11

11

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4

5

5

5

5

5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4

4

4

4

4

4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5

5

3

3

4

4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2

2

2

2

2

2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6

5

6

5

5

4

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

2

2

2

2

2

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1

1

1

-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

2

3

2

3

1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6

6

5

3

2

3

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1

1

-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

1

1

1

1

1

1

第2類

6-1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

1

-

1

1

1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

1

1

1

1

1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

1

1

1

1

1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

-

-

-

1

1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

1

-

1

1

1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

1

1

1

1

1

1

第3類

3-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

1

1

1

1

1

1

第5類

1-2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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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類

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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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102至107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及司法院提供資料。

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1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