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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近年部分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結案速度逐年下降,且相關績效指標之訂定亦欠周延,允宜通盤檢討改善,以提升審判效率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四、近年部分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結案速度逐年下降,且相關績效指標之訂定亦欠周延,允宜通盤檢討改善,以提升審判效率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09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各審判機關共編列辦理行政訴訟業務所需經費4,043萬1千元,包括4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業務計畫科目編列1,720萬7千元,及22個地方法院「審判業務-辦理行政訴訟業務」科目編列2,322萬4千元;惟近年高等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平均結案速度逐年下降,另相關績效目標之訂定亦欠周延,說明如下:

(一)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實施後,訴訟程序分工更為精緻

行政訴訟制度歷經多次重要變革,自89年7月1日起,採二級二審制度,成立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並改制原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惟掌理行政訴訟第一審之法院僅有3所,對於民眾訴訟並不便利,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且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自101年9月6日起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除將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外,並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後,各地方法院亦得受理相關案件,整體訴訟程序分工將更加多元與精緻。

(二)98年度至107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未結案率呈明顯增加趨勢

1.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部分:自101年9月6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地方法院受理9萬1,091件(含新收7萬9,601件、舊收1萬1,490件),終結7萬7,191件,未結1萬3,900件,未結率15.26%(詳附表1);其中101年未結率56.47%最高,107年11.45%最低,平均每年未結率為22.24%,且呈逐年下降趨勢。

2.高等行政法院部分:自98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0年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7萬9,649件(含新收5萬8,361件、舊收2萬1,288件),終結5萬8,113件,未結2萬1,536件,未結率27.04%(詳附表2);其中107年未結率34.99%最高,101年21.20%最低,平均每年未結率為27.14%,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由98年之24.40%逐年上升至107年之34.99%,增加10.59個百分點,審理效率及品質仍有待加強。

3.最高行政法院部分:自98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0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受理5萬4,515件(含新收3萬9,698件、舊收1萬4,817件),終結4萬1,647件,未結1萬2,868件,未結率23.60%(詳附表3);其中98年未結率35.47%最高,101年10.33%最低,平均每年未結率為22.18%。

(三)部分法院行政訴訟審結案件所需日數逐年增加,審判效率待加強

茲將各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之辦案速度,說明如下:

1.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部分:以終結事件平均1件所需日數而論,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自101年9月6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自收案至結案平均終結事件1件所需日數為117.40日,其中審查(自收案至分案,以下同)一件平均約42.61日,審理(自分案至結案,以下同)一件平均約74.78日;整體而言,平均審查、審理日數雙雙大幅增加,由101年之21.29日、20.29日,上升至107年之50.84日、80.99日(詳附表1),故平均收案至結案日數由101年之41.58日上升至107年之131.83日,大幅增加90.25日,結案速度仍待加強。

2.高等行政法院部分:高等行政法院98年至107辦理行政訴訟程序事件自收案至結案平均毎一件所需日數為155.17日,其中審查一件平均約46.50日,審理一件平均約108.67日;整體而言,平均審查日數由98年之64.22日縮短為107年之46.7日,惟同期間平均審理日數卻逐年增加,由98年之86.15日增為107年之134.99日,致平均收案至結案日數先由98年之150.37日降至99年之135.71日,並自100年起呈逐年增加趨勢,至107年底止為181.69日,結案速度仍待加強(詳附表2)。

3.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98年至107辦理行政訴訟程序事件自收案至結案平均毎一件所需日數為137.60日,其中審查一件平均約111.58日,審理一件平均約26.01日;整體而言,98年至107年平均審查日數先由98年之276.22日降至104年之44.81日,並自105年起逐年增加,至107年底止為89.38日;另平均審理日數則呈現增加趨勢,由98年之19.91日,上升至107年之38.59日(詳附表3)。

(四)未將自收案至分案經過之審查間長短列入各機關執行績效考評,相關績效目標之訂定尚欠周延

行政訴訟事件收案後需交付審查,蒐集訴願案卷等資料,俟調卷齊全再將案件分送受命法官審理,故司法院將其結案日數在此以分段「審查」及「審理」方式呈現,審查日數為自收案至分案經過時間,審理日數則為自分案至結案所需日數。然司法院目前僅將自分案至結案之審理期間列入考核,而未將自收案至分案之審查期間(即待分案期間)長短納列各機關之績效評核,恐難以真實反映相關預算執行成效。

綜上,為確保人民訴訟權益,避免案件久懸未結,司法院雖已就各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結案速度商訂管制標準,作為各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具體目標,惟地方法院自101年9月起至107年12月底之各期行政訴訟事件平均終結日數,呈大幅增加趨勢,容待注意時效之掌握;高等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分案至結案之審理時間逐年拉長,亦宜改善。此外,相關績效目標之訂定尚欠周延,不利確實掌握審案時效,允待研謀改善之道。

附表1:101 年度至107 年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收結情形表

單位:件;日

項目\

年別

受理件數

終結

件數

未結

件數

案件結案所需日數

合計

舊收

新收

收案至結案

分案至結案

101

2,155

-

2,155

938

1,217

41.58

20.29

102

6,639

1,217

5,422

5,011

1,628

91.67

54.16

103

6,862

1,628

5,234

5,207

1,655

122.58

80.99

104

14,880

1,655

13,225

12,666

2,214

143.74

98.72

105

18,430

2,214

16216

16,073

2,357

146.06

96.63

106

21,119

2,357

18,762

18,700

2,419

144.32

91.70

107

21,006

2,419

18,587

18,596

2,410

131.83

80.9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7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及108年4月司法統計月報。本表101年度係自101年9月起。

2.案件結案所需日數指終結事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附表2:98年度至107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收結情形表

單位:件;日

項目\

年別

受理件數

終結

件數

未結

件數

案件結案所需日數

合計

舊收

新收

收案至結案

分案至結案

98

9,471

2,690

6,781

7,160

2,311

150.37

86.15

99

8,892

2,311

6,581

6,909

1,983

135.71

86.93

100

8,514

1,983

6,531

6,385

2,129

138.51

91.19

101

7,697

2,129

5,568

6,065

1,632

144.73

100.23

102

6,493

1,632

4,861

4,700

1,793

155.74

116.25

103

7,098

1,793

5,305

5,158

1,940

152.50

113.87

104

7,473

1,940

5,533

5,280

2,193

156.73

114.75

105

7,910

2,193

5,717

5,657

2,253

164.82

119.63

106

7,704

2,253

5,451

5,340

2,364

170.93

122.73

107

8,397

2,364

6,033

5,459

2,938

181.69134.9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7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及108年4月司法統計月報。

2.案件結案所需日數指終結事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附表3:98年度至107年度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收結情形表

單位:件;日

項目\

年別

受理件數

終結

件數

未結

件數

案件結案所需日數

合計

舊收

新收

收案至結案

分案至結案

98

7,976

3,454

4,522

5,147

2,829

296.13

19.91

99

7,878

2,829

5,049

5,268

2,610

244.54

14.44

100

6,466

2,610

3,856

5,603

863

206.05

18.72

101

4,858

863

3,995

4,356

502

80.22

23.37

102

3,564

502

3,062

3,071

493

71.74

25.01

103

3,793

493

3,300

3,055

738

69.06

24.25

104

4,492

738

3,754

3,797

695

72.34

26.50

105

4,503

695

3,808

3,123

1,380

92.46

34.11

106

5,124

1,380

3,744

3,871

1,253

115.46

35.23

107

5,861

1,253

4,608

4,356

1,505

127.97

38.59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7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及108年4月司法統計月報。

2.案件結案所需日數指終結事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