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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教學獎助生自108年度起歸為勞僱型,惟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適用分流機制,允宜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之遵行法令狀況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勞動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勞動部109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2萬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

(一)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勞動部及教育部前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為判斷「學習」或「僱傭」兼任助理型態之參考依據。惟自分流實施後,外界屢提出「假學習、真僱傭」之疑慮,爰教育部於106年5月18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增訂學校歸屬於「學習範疇」之獎助生應踐行之認定程序要件,及應訂定之配套措施,期更明確嚴謹區分僱傭關係。

(二)勞動檢查發現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據勞動部表示,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前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自該指導原則104年6月17日訂定後至108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3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5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三)教學獎助生自108年度開始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主管部會仍宜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之遵行法令狀況

依教育部新聞稿,該部為杜絕部分學校規避納保等爭議持續擴大,進而影響學生勞動權益,規劃自108年1月1日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學生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

基此,上開制度108年度實施後,對於教學獎助生之勞動保障將愈趨完整;惟鑑於104年間分流措施實施後,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仍有5件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及大專校院主管機關教育部仍宜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之遵行法令狀況,俾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合法權益。

綜上,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之分流制度實施逾4年,惟仍有部分大專校院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允宜持續檢討相關規定;另除教學獎助生自108年度起歸為勞僱型外,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仍適用分流機制,主管部會仍宜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法令遵行狀況,以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