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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工作及參加健保等規定、並優化租稅及退休條件,允宜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實施成效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9年度「行政規費收入-審查費」項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延攬及僱用法」)編列審查費收入150萬元,包括: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技短期補習班、藝術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聘僱許可審查費收入135萬元,以及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審查費收入15萬元。經查:

(一)迄108年7月底,延攬及僱用法有效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人數已有增加,惟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教師目前暫無許可人數,允宜賡續加強推動

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施行,該法制定目的係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來台,並鬆綁留台工作及生活之各類法規限制,主要內容包括推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簽證、工作、居留,以及其子女居留、工作及參加健保等相關規定,並祭出優化租稅及退休條件等措施。

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前,外國專業人員主要包括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之外國人;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除推出前述優惠措施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外,尚新增若干專業工作之範圍,包括: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教師、不經雇主而逕行申請之藝術工作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等。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8年7月底,依延攬及僱用法新增已核准且具有效聘僱(工作)許可之外國專業人才人數,包括:從事藝術工作者54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342人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25人,初具成效,惟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教師目前暫無許可人數,允賡續加強推動。

(二)截至108年6月所延攬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

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除新增上述專業工作之範圍外,亦希冀藉由相關優惠措施,提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規定之外國專業人士來台人數,俾增進我國競爭力。查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前,上開外國專業人員(不包括學校教師)於107年1月底為2萬8,419人,施行後截至108年6月底為3萬1,407人,增加2,988人,主要係專門性或技術性、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者分別增加1,286人及1,104人所致,其餘各類增加人數則相對有限,包括:為履約需要指派之外國專業人員230人、僑外投資事業主管344人以及運動教練及運動員41人等(詳附表2),有加強推動之必要。整體而言,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後外國專業人員雖數量略為增加,然所延攬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

附表2:外國專業人員工作類別統計表   單位:人

年/月

合計

專門性或技術性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補習班語文教師

履約

僑外投資事業主管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107/1

28,419

18,120

1,704

4,460

1,421

2,652

62

108/6

31,407

19,406

2,808

4,443

1,651

2,996

103

108年6月底與107年1月底差額

2,988

1,286

1,104

-17

230

344

41

※註:1.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資料時點為各月底之數據。

2.本表僅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囊括之外國專業人士,不包括延攬及僱用法新增之專業工作。

3.「履約」係指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第4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工作為:「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4.表內「合計」欄不含「學校教師」,係因學校教師工作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自107年2月移至教育部,自業務移撥日起不列入統計。

綜上,為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來台,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及工作等規定,並優化租稅、健保及退休等條件;惟截至108年6月所延攬就業服務法所列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允宜加強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俾利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