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9,950萬2千元。經查:
(一)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充裕,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
94年7月推出勞退新制後,勞工可選擇以勞退新制或舊制計算退休金,勞退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個人專戶,退休金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勞退舊制則為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勞工之工作年資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申請退休,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故雇主是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攸關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時得否順利領取退休金,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
(二)雇主須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餘額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提撥其差額
為保障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於退休時可依法領取退休金,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1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準此,雇主應於每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次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該專戶差額。
(三)5人以下事業占未足額提撥總家數之72.46%,29人以下則占93.86%,容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
勞基法第56條第1項:「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因多數企業偏向以最低限2%提撥適用舊制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因此於勞基法第56條第2項修正實施後,仍有部分事業單位發生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不足情事,截至108年7月底,已足額提撥舊制勞退準備金之事業單位計9萬6,962家,達應提撥家數9萬8,672家之98.27%,至仍未足額提撥家數1,710家,包括:企業規模5人以下者1,239家、6-29人者366家、30-99人者72家及100人以上者33家,其中5人以下家數占未足額提撥總家數之72.46%,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3條所稱之「小規模企業」,若加計6-29人規模之事業單位,則占未足額提撥總家數之93.86%,容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允宜督促相關事業單位持續檢視提撥金額之適足性,以改善勞工退休福祉。
附表1:截至108年7月底事業單位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規模
舊制應提撥家數(1)=(2)+(3)
足額提撥家數(2)
未足額提撥家數(3)
提存金額
未足額提存金額
5人以下
98,672
96,962
1,239
854,933,920
993,152
6-29人
366
655,037
30-99人
72
767,390
100人以上
33
3,499,598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綜上,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雖已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截至108年7月底尚有1,710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提足金額約59億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其中5人以下事業占未足額提撥總家數之72.46%,29人以下則占93.86%,容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允宜督促各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並加強查處及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