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基金109年度「投融資業務成本-勞工保險-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係為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相關訴訟案。經查:
(一)馬多夫事件緣由
勞保基金於96年投資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1檔絕對報酬型基金Fairfield Sentry Limited,金額4,000萬美元,97年8月為因應保險給付資金需求,總贖回4,200萬美元。另因Fairfield Greenwich Group公司委託馬多夫投資證券公司執行該基金之絕對報酬策略操作,因該基金資產遭移轉而進行清算,該基金清算人對曾經贖回全部或部分金額之投資人提起訴訟,上開對象包括勞保局;而馬多夫清算受託管理人Picard亦針對該局提出訴訟,請求返還該基金贖回款項4,200萬餘美元。勞保局雖從未接觸馬多夫投資證券公司,且在弊案發生前即贖回該筆基金,卻因該資金流向成為馬多夫事件被告之一。
(二)馬多夫事件訴訟案件尚處於法律程序中
馬多夫事件衍生之二件訴訟案處理進度略以:
1.馬多夫清算受託管理人Picard對勞保局提起之訴訟案:本案雖以管轄權(外國主權)等相關法律上理由請求法院不實質審理本案,而逕行駁回原告請求,惟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庭於2012年10月11日作成駁回「勞保局請求駁回原告訴訟」之裁定,因此,後續進入實體審理程序階段。其間經過各項法律程序,近來法官於105年11月初步駁回Picard案原告,並於106年3月針對本案做出終局裁定,正式駁回原告對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全部起訴之決定;原告另提出上訴申請,於106年10月遞交辯論前陳述並於107年4、5月提出「再回覆」書狀,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團體於5月提交回應書狀,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108年2月做出裁決,不同意先前破產法院之決定,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團體擬將提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2.Fairfield Sentry基金清算人對勞保局提起之訴訟案:本案法官自100年起裁示本案所有程序暫停,亦即不接受任何答辯書狀。後因英屬維京群島法院駁回該案,由於紐約法院可能參酌其判決而亦駁回Fairfield案,故Fairfield案原告於105年7月向紐約法院聲請「提議變更起訴」獲准,並於105年9月對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團體提出「提議變更起訴」,被告團體於106年1月13日提出駁回聲請,勞保局於106年1月27日加入駁回聲請與共同訴訟。原告於106年3月提交「駁回聲請之抗辯」,被告團體與勞保局於106年5、6月提交「駁回聲請之補充書狀」。法院於107年1月開庭,由原告與被告團體雙方律師陳述意見,法院於107年8月要求雙方提出適合之進行方式,我方提案建議法院先就無管轄權爭議之案件為實體審判,法院於12月上旬核准原告變更起訴內容之部分請求,原告於108年8月提交修正訴狀,勞保局及其他被告團體擬將提出共同駁回訴訟聲請,目前該案仍處於法律程序中。
(三)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數,核實編列預算
該兩件訴訟案,後續尚處於法律程序中,而該案歷年編列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務費,以處理涉訟之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惟104年度至108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僅各為11.17%、0.67%、3.71%、1.11及3.10%(詳附表1),歷年執行率甚低,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數,核實編列預算。
附表1:馬多夫事件衍生訴訟案件之專業服務費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執行數
執行率
104
39,855
4,450
11.17%
105
34,060
227
0.67%
106
34,060
1,262
3.71%
107
34,060
378
1.11%
108
33,038
1,025
3.10%
109
33,038
-
-
※註:1.資料來源,勞動基金運用局。108年度執行數為截至8月底之資料。
2.108及109年度「預算數」欄係預算案。
綜上,勞保局國外投資因馬多夫事件而須委任律師處理衍生之法律訴訟事宜,惟歷年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