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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0、為利於歇業等事業之勞工順利請領雇主積欠之工資,允宜依法處置未提繳工資墊償基金事件,俾保障勞工經濟生活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編列提繳費收入7億6,194萬元,至107年底實際「催收款項-催收提繳費」為658萬7千元,經查:

(一)雇主依法負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第2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1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2款與第3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同法第79條並規定,違反第28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是故,雇主依法負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

(二)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家數約5%,占比甚高

據勞保局提供及該局統計資料,截至108年5月底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家數為2萬6,096家(詳附表1),占應提繳家數52萬5,468家之5%;至自75年11月開辦至108年7月31日止,累計應提繳基金總額計138億7,691萬6千元,已提繳基金總額138億4,018萬6千元,相減後尚有未提繳金額約3,673萬元。

附表1: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概況表 單位:家;新台幣千元

墊償提繳單位

應提繳

已提繳

未繳納

單位數

525,468

499,372

26,096

墊償提繳金額

應提繳

A

已提繳

B

未繳納(含呆帳)

C=A-B

歷年累計金額

13,876,916

13,840,186

36,730

※註:1.資料來源,勞保局提供,本報告整理。

2.本表結算日係108年7月底,惟應提繳、已提繳及未繳納單位數係統計至5月底概況。

(三)允宜積極催收並處置未依法提繳工資墊償基金之事件,俾保障勞工之經濟生活

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基此,上開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2萬6,096家,其員工若面臨所服務事業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恐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申請工資墊償。雖該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惟時有因雇主欠繳致所僱用員工須先繳清歷年雇主所欠金額後方得申請工資墊償之案例,恐有將雇主負擔轉移至勞工之爭議,以及墊償制度未臻友善之質疑。

為完善政府之美意,利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事業之勞工得以順利透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請領雇主積欠之工資,建請主管機關積極催收,並依法處置未依第28條規定提繳工資墊償基金之事件,俾保障勞工之經濟生活。

綜上,雇主依法負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惟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家數約5%,占比甚高;基於該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為完善政府之美意,主管機關允積極催收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置雇主未依規定提繳之事件,俾保障勞工之經濟生活。

(分機:1911 劉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