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以「基於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自90年7月起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消合社)辦理,消合社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嗣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函釋,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服務對象非屬合作社之社員者,委託代辦業務所得之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
監察院並於102年糾正故宮略以,機關員工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非由社員所創造,引發社會輿論對委託機關人員自肥之負面批評,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且依合作社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說明,故宮消合社90年度至97年度將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共計1.79億元分配予社員,顯係誤解合作社法盈餘分配規定,核有失當。
本院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惟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故宮消合社尚未提出盈餘繳回之具體處理方式
故宮消合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台北市政府多次要求消合社清算人提報檢查合作社之情形、執行清算事務之現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及依內政部函釋辦理委託代辦盈餘分配金追償款提列等事宜。
故宮消合社105年4月29日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追認消合社104年1月1日至8月4日之社員服務業務及委託經營業務收支決算情形,並討論公益金及公積金捐贈事項,於105年5月24日將會議紀錄暨104年度收支財務報表函送台北市政府。
惟該次社員大會並未討論90年度至97年度分配予社員之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之議題,故宮105年6月3日函復消合社,請該社應提出具體方案。
復查故宮消合社於105年5月4日及105年8月3日函復台北市政府關於盈餘分配案,表示消合社未解散前,於103年4月23日經社員大會充分討論後舉行表決,並決議不予追繳,且該會議紀錄業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爰消合社清算人係依前開會議結果執行。且若該社清算人違反上開社員大會不予追繳之決議,自行向90年至97年有領取盈餘分配金之社員追繳,預估前置作業及訴訟上需花費數千萬元,惟目前所能支配現金僅數十萬元,無力負擔上開訴訟費用,清算人亦無其他經費來源發動追繳,故依經濟上之考量,實際上似不可行。又該社已進行清算程序,並無任何盈餘得以補實。
(二)故宮消合社表示並無盈餘領取者名單,亦無債權人主張相關債權,允宜積極依各該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辦理追繳
故宮屢次請故宮消合社清算人提供已領取盈餘之社員名單、通訊地址及領取金額等相關資料,故宮消合社於105年4月27日函復故宮有關委辦業務文件檔案及清冊移交案時,表示經詢問前員工得知消合社並無90至97年間領取盈餘分配金之各該年度社員姓名(含入退社異動)及領取金額資料清冊之電子檔案。除應考慮個資相關法規限制外,該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營業後,已無工作人力進行相關文書資料整理,故歉難提供前揭資料。若故宮需要前揭資料,請提供文書作業及主計人員自行著手整理,消合社清算人願意於能力範圍內義務從旁協助。
復故宮消合社105年8月3日答復台北市政府盈餘分配案及清算進度時表示,除無經費負擔盈餘追繳案外,清算人已依合作社法第63、64條規定,於105年6月4日以登報方式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目前並無債權人向清算人報名債權。
是以,故宮消合社已近完成清算作業,迄今仍未提出具體處理方案,亦未提供資料,主管機關允宜積極督促其依各該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辦理追繳。
(三)為維護國庫權益,故宮允宜積極研商具體可行方式追繳盈餘
1.故宮認為台北市政府為故宮消合社之主管機關
故宮於105年6月24函復台北市政府有關盈餘分配處理案時,故宮表示將徵詢法律專業意見處理,惟為求適法適情解決,請台北市政府本諸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內政部及行政院歷次相關函囑,輔導及監督故宮消合社提出具體可行處理方案,故宮當從旁協助,以求圓滿適法解決。
又故宮表示已針對本案委託法律事務所研提法律意見如下:「故宮消合社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故宮依法對消合社並無監督管理之權限;又因故宮並非消合社之主管機關,故無公法上之追訴權責,亦無私法上之請求權。」
2.台北市政府認為故宮秉承故宮消合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應善盡督導責任
台北市政府105年6月14日、105年7月4日函復故宮,請故宮秉承故宮消合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依104年6月15日台北市政府邀集內政部、故宮及故宮消合社召開研商之會議結論辦理,善盡督導權責。爰目前故宮及台北市政府均認為自身僅為協助角色,對方為該案之權責單位並應負督導之責。惟故宮消合社社員即為故宮之員工,故宮之各處室主管亦為該期間領取盈餘分配者,卻因無該期間領取盈餘分配之社員姓名及電子檔之故,處理多年,懸而未決,惟各該年度尚有領取盈餘之所得扣繳憑單,可據以作為追繳依據。故宮允宜研議先將該院主管級以上人員列為優先繳回對象,作為表率,再全面追繳,俾維護國庫權益。
綜上,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以前將接受故宮委託代辦業務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其誤用法令在案,且依內政部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6月15日會議結論意見,認應收回盈餘,可採幾年分攤繳還,本院亦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消合社依法收回已分配盈餘。故宮消合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後,迄今尚未繳回已分配盈餘,亦未提出具體處理方案,故宮宜秉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持續積極督導辦理追繳,並研議將該院主管級以上人員列為優先繳回對象,作為表率,再全面追繳,俾維護國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