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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宿舍半數由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使用效能有待檢討改善,允宜妥為清查處理,並逐步解決宿舍既存違建問題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九、宿舍半數由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使用效能有待檢討改善,允宜妥為清查處理,並逐步解決宿舍既存違建問題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呂志銘

故宮109年度預算書之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內列有機關宿舍,包括首長宿舍自有1戶(164.44面積平方公尺)、單房間職務宿舍6戶(面積687.82平方公尺)、多房間職務宿舍58戶(面積3,396.76平方公尺),合共65戶(面積4,249.02平方公尺)。

經故宮說明多房間職務宿舍13戶為未住戶中有12戶已移作辦公空間或倉庫使用,另55戶宿舍目前使用中;其中25戶眷屬宿舍,係供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其餘30戶現職人員使用之宿舍,皆依規定繳納宿舍管理費及扣繳房租津貼(故宮於109年度預算案編列宿舍管理費及扣繳房租津貼收入72萬元),宿舍使用概況表詳附表1。

附表1: 故宮宿舍使用概況表

單位:戶

宿舍類別

107年底

截至108年8月底

職務宿舍

已住戶數

未住戶數

已住戶數

未住戶數

首長宿舍

3

0

1

0

多房間職務宿舍

21

12

20

13

單房間職務宿舍

6

0

6

0

眷屬宿舍

25

0

24

1

合計

55

12

51

14

※註:1.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

經查:

(一)行政院74年函示「事務管理規則」72年4月29日修正前配住眷屬宿舍之人員准予續住至處理為止

宿舍管理手冊第10條第1項規定:「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3個月內遷出;…。」是以,國有宿舍依規定僅得借用予各機關現職人員,如辦理退休則應遷出。

查行政院46年原訂頒事務管理規則時,將宿舍種類分為眷屬宿舍、單身宿舍及寄宿舍等3種,72年4月29日該規則修正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等,已無眷屬宿舍;惟為兼顧原借住人權益,行政院74年5月18日函示配住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之「眷屬宿舍」人員,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

(二)半數宿舍長期由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除與政府提供宿舍之意旨不符外,亦影響現職人員使用該等宿舍之權益

故宮65戶宿舍扣除12戶移作辦公使用及28戶由現職人員使用後,其餘25戶為眷屬宿舍,均由退休人員長期借住使用,該25戶眷屬宿舍中,有21戶於56年入住、3戶於61年入住、1戶於70年入住,入住時間達37年至51年之久,對退休人員使用宿舍並未收取任何宿舍使用費或租金,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形同長期供其無償借住,除與政府提供宿舍之意旨不符外,亦影響現職人員使用該等宿舍之權益。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眷屬宿舍原借住人及其遺眷死亡後,除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可續住至成年外,原借住之宿舍應依規定辦理收回,爰故宮應依「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確實辦理,每年至少2次宿舍使用訪查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或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居住使用,以及有無非法占用之情形,如有不符借用條件者,立即辦理收回處理。

(三)故宮宿舍區部分建物屬違建

故宮宿舍區於54年完成,早年員工自行擴增建,形成84年北市違章查報作業公布前暫列緩拆之「既存違建」,復於101年時遭檢舉有新增違建。本院審議故宮105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第78項,要求就宿舍區違建等問題,舉行公開會議討論分期解決方案。依該院105年4月1日函送本院之書面報告,對既存違建之具體處理,將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102年度起,針對收回宿舍之違章建築主動拆除,截至108年8月止共拆除12戶收回宿舍之違建。

故宮105年3月2日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居民代表舉行會議討論解決方案,會議結論為該院經管公有宿舍違建結構並無立即危險,惟宿舍已屬老舊,應注意用電安全;並通過處理方案,先以取得合法房屋證明為短期目標,中長期則於各職務宿舍或眷屬宿舍交還故宮時辦理違建拆除,及申請使用執照,配合建管單位,將程序合法化。

綜上,退休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乃「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外之一時權宜措施,故宮有半數宿舍係由退休人員借住使用,未收取任何租金及宿舍管理費,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已形同長期(逾30年)無償借住,雖係當時時空背景之考量,惟恐影響現職人員申請使用宿舍之權益及國有財產使用效能,允宜經常或不定期派員查考前揭宿舍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妥為清查處理,以提升國家財產合理運用,並逐步解決故宮宿舍違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