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漁民從事漁業生產作業生命安全保障,強化照顧漁民之福利政策,109年度於「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計畫項下編列4,050萬1千元獎補助費辦理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經查:
(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辦理依據及內容
漁業法第53條之1規定:「為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就漁船海難救護互助、遭難漁民與漁船救助、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及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辦理之。」爰漁業署於93年間訂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原名為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主要補助內容包含針對遭難漁民(死亡、失蹤、失能、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之救助,以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執行期間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在我國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漁業署,保險人由該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
(二)允宜積極與漁民海上作業團體保險之保險業者溝通協調,適時調整保險內容及條件,以利保險採購案順利決標,及減輕政府風險負擔
依據漁業署提供之資料,104年度至108年度有關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詳附表1),其中106年度及107年度執行率未達8成,查106年度起漁民海上作業團體保險勞務採購公開招標案均無保險業者參與,爰相關獎補助費則改以該署依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3條規定核發救助金替代。
經洽詢漁業署說明,漁民保險每年以平均遭難50件編列預算,發放金額仍須視實際申請狀況(106年度至108年8月底救助案件數分別為33件、41件及38件),故有部分年度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致其預算賸餘數較多。因辦理漁民海上保險除期確保漁民從事漁業生產作業生命安全保障,亦可透過保險制度減輕政府辦理救助負擔,惟近年度該保險招標案均徵無保險業者參與,肇致政府須承擔風險,允宜積極與各保險業者溝通協調,並適時調整相關保險內容及條件。
綜上,為維護漁民於海上作業生命安全及保障,漁業署依據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惟自106年度起該項保險均無保險業者參與投標,改由該署發放救助金,為減輕政府救助負擔及風險,允宜積極與各保險業者溝通協調,並適時檢討調整保險內容及條件,以利保險採購案順利決標。
附表1:漁民海上作業保險救助104年度至108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賸餘數
104
50,000
51,200
102.40
-1,200
105
52,000
49,000
94.23
3,000
106
63,410
37,120
58.54
26,290
107
54,500
42,020
77.10
12,480
108
43,500
41,510
95.43
※註:1.資料來源,漁業署提供。
2.108年度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