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空氣品質標準」攸關空污防制區等級分類及其污染排放限制,加以我國部分標準相較國際略顯寬鬆,爰允宜加速修正期程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環保署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計畫之「01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02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03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等3項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預算41萬元,用以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研修,召開研商會、公聽會及研討會等事宜,以健全空氣污染防制與管制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之制度法規,精進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及作法,同時強化細懸浮微粒管制策略,以達109年全國細懸浮微粒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5μg /m3之目標。經查:

(一)「空氣品質標準」攸關空氣品質防制區等級分類,及各級防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限制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三、三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同法第6條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之污染物排放均有不同之限制。準此,空氣品質標準攸關空氣品質防制區等級分類,及各級防制區內污染物排放限制。

(二)我國懸浮微粒(PM10)標準值相較歐盟及鄰近國家,略顯寬鬆,允宜酌訂合適標準

隨著經濟與產業發展,近年來懸浮微粒(PM,Particulate Matter)飄散至空氣之微粒物質增多,其中細懸浮微粒(簡稱PM2.5),易到達呼吸系統深部或通過眼睛角膜等部位進入人體,故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確立PM2.5對健康所造成之影響,包括:早逝、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均將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另國際衛生組織(WHO)亦指出懸浮微粒(簡稱PM10)為致癌因子。惟依據環保署101年5月14日訂定發布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我國PM10之監測標準值為日平均值125μg/m3,其相較國際間主要國家,如歐盟日平均值50μg/m3;香港、日本、南韓皆100μg/m3;澳洲50μg/m3等均略顯寬鬆(詳附表1)。

附表1:主要國家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 單位:μg/m3

國家/地區

時間單位

懸浮微粒(PM10)

細懸浮微粒(PM2.5)

美國

年平均值

-

12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50

35

歐盟

年平均值

40

2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50

-

中國大陸

年平均值

70

3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50

75

香港

年平均值

50

3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00

75

日本

年平均值

-

1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00

35

南韓

年平均值

50

2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00

50

澳洲

年平均值

-

8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50

25

我國

年平均值

65

15

日平均值(24小時值)

125

35

※註:1.資料來源,104年8月「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109年)」。

(三)「空氣品質標準」迄未完成修正,允宜加速進程

為適時調整空氣品質防制區之分類及落實各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對應之作為,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3項增列「空氣品質標準」應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由於我國空氣品質標準早於101年5月14日訂定發布,且該標準攸關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分類及各防制區污染物排放限制,加以我國懸浮微粒(PM10)標準值相較國際略顯寬鬆,爰我國空氣品質標準自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後迄未完成修正,允宜加速進程。

綜上,空氣品質標準攸關空氣品質防制區等級分類及其污染排放限制,加以我國部分標準相較國際略顯寬鬆,爰允宜加速修正進程,俾利空氣品質管制,並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