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基金109年度編列「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預算45億7,272萬1千元,較108年度減少3億2,742萬7千元,主要係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通過後,依該法第17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將撥交20%給地方政府以致收入減少;以及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秋冬季節費率實施、空品嚴重惡化時執行緊急應變強制要求減量及電廠燃料調整等措施,造成污染物排放減量所致。經查:
(一)撥交地方政府之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擬優先應用於環保署指定工作項目,並因地制宜用於移動源污染之改善
經查109年度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將撥交20%給地方政府,有關是項撥交款項之用途,環保署說明如下:
1.為使撥交地方政府之移動源空污費有效運用於移動源污染改善事項上,環保署已於107年11月22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要求地方政府將撥交之空污費優先應用於該署指定之工作項目,包括補助低收入或偏鄉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大型柴油車進行污染改善、補助或獎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低污染車輛或公共自行車、獎勵民眾檢舉高污染車輛、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及管制工作或其他關於移動污染源污染改善等工作上。
2.撥交之移動源空污費係為讓地方政府有更多經費因地制宜改善移動源污染,故除因應空污法修正將烏賊車檢舉及獎勵業務改由地方政府執行外,另亦修正新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貼與專案信用保證,爰109年度空污基金補助政府機關預算已較108年度減少約31億餘元。
(二)允宜督導各地方政府確依規定使用經費,並且追蹤其污染削減目標達成情形
由於台灣空氣污染問題存在地域之不公平性,本次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撥交地方政府20%移動污染源空污費,其立法意旨蘊含將是項經費運用於具在地特性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故如上所述,環保署已要求地方政府將撥交之移動污染源空污費,優先應用於該署指定工作項目,並應因地制宜用於移動源污染之改善,惟仍宜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研提合宜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確實依空污法第18條規定使用相關經費,且應追蹤其空氣污染削減目標之達成情形。
綜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通過後,依該法第17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應撥交20%給地方政府,雖環保署已將撥交地方政府之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指定地方政府應優先應用於該署指定工作項目,並應因地制宜用於移動源污染之改善,惟仍宜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研提合宜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確依規定使用經費,且應追蹤其污染削減目標達成情形,俾發揮移撥移動污染源空污費之經費運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