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潛藏責任業者未辦理登記並繳納清除處理費之可能,允宜加強稽查作業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1億3,01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等作業。經查:

(一)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二項公告之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 (以下簡稱責任業者)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並應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二)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

近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詳附表1),如廢PET、廢PP/PE及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下稱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廢印表機連續3年申報之營業量均不及回收量,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

附表1:105-107年度部分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與回收量比較表

單位:公斤

年度

項目

廢PET

廢PP/PE

廢農藥環藥廢容器

廢印表機

105

營業量

87,537,679

71,795,113

374,937

3,766,452

回收量

102,336,760

77,268,522

885,105

3,835,183

差額

-14,799,081

-5,473,409

-510,168

-68,731

106

營業量

87,848,741

74,657,869

335,592

3,775,063

回收量

108,887,558

82,853,385

1,272,559

3,965,082

差額

-21,038,817

-8,195,516

-936,967

-190,020

107

營業量

89,731,684

75,894,932

320,511

3,229,048

回收量

104,611,408

82,433,914

1,202,439

3,552,672

差額

-14,879,724

-6,538,982

-881,928

-323,624

※註:1.資料來源,環保署。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年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用以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查等作業,惟近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申報營業量連年較稽核認證回收量短少,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允應加強責任業者之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