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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基金劃分信託與非營業兩部分並無法源依據,亦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合,宜予裁併回歸原建制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柒、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環保署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為信託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此種將回收清除處理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信託基金(支付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與特別收入基金(辦理回收清除處理作業之各項補助、稽查認證、獎勵、宣導、行政管理等事項),顯有不合預算法等規定與不當之處,允宜檢討改進,茲說明如下:

(一)藉未經本院院會通過之附帶決議為由,將資源回收基金劃分為信託與非營業兩部分,核與預算法規定未合

據環保署說明,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用途不同劃分為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係依照本院審查環保署87年度預算案時,對該署所作之附帶決議:「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與非營業循環基金」。惟查該附帶決議並未經本院院會審議通過,而該署竟作為劃分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之依據,顯與預算法第52條第2項:「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之規定未合。

(二)劃分方式除無適正法源依據外,且不具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

依據審計部查核資源回收基金88年度財務收支與決算報告指出,依法徵收回收清理收入,卻分成信託與特別收入兩部分,於法有所牴觸。其主要理由認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既係政府行使公權力向責任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並經指定特定用途,明確規範作為該分基金之財源,核未具有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其作業劃分方式除無適正法源依據外,並與預算法有關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有悖。

(三)同一徵收財源劃分2個不同性質基金,難以瞭解基金整體財務實況

因基金之財務各自獨立,資金係分別保管與運用,將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外界不易瞭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全部財務實況,以及基金資源運用之整體效益情形。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與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未盡相合,故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易瞭解基金資源運用之整體效益,環保署允宜衡酌廢除信託基金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