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園區綱要計畫自100年迄今已逾法定檢討年限,允宜儘速依法修正相關內容,以符現況,並據以推動園區各項建設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業務計畫方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機場公司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以下簡稱園區綱要計畫)、「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園區特定區計畫),提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園區實施計畫),並據以續為規劃園區重大建設計畫。
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擬訂園區綱要計畫,…」、同條第2項:「機場公司應依前項園區綱要計畫及第九條園區特定區計畫,擬訂園區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而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園區綱要計畫應視實際發展情況,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前項綱要計畫,…;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目標年期不得少於二十年。」爰此,園區綱要計畫為園區實施計畫之上位計畫,至少每5年檢討修正一次。
經查行政院於100年間核定園區綱要計畫,而園區實施計畫自101年核定後,於108年1月已經交通部核定修正版,惟其所依據之園區綱要計畫雖於105年展開檢討修正程序,迄108年9月尚未核定修正。審計部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亦就「園區綱要計畫迄未完成定期修正作業」提出意見。
綜上,園區實施計畫已於108年1月核定修正版,惟其上位計畫園區綱要計畫迄未完成修正,鑒於機場園區發展現況,無論在既有用地之開發、擴建用地之取得,或自由港區之開發進度與營運方式等,已與原綱要計畫之規劃存有落差。園區綱要計畫既為擘劃機場發展藍圖之重要準據,允宜儘速完成檢討修正,俾利相關計畫配合推動機場園區各項重大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