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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毒品防制基金全數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且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撥基金收入,核有未妥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毒品防制基金全數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且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撥基金收入,核有未妥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依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預算案之基金概況載示,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惟109年度編列基金來源4億7,125萬5千元,全數為國庫撥款收入,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謹說明如下:

(一)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依規定應有國庫撥補以外之特定收入來源

1.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2.為健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檢討基金之存續,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率,行政院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其第3點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

3.承上,新設特別收入基金應有國庫撥補以外之特定收入來源,且足供支應其特殊用途,以維持基金運作。

(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提撥基金收入,核有未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併科罰金,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分別為830萬元、570萬元及948萬元,平均每年約783萬元;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已收金額,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分別為3,344萬9千元、2,474萬6千元及1,686萬7千元,平均每年約2,502萬元(詳附表1)。爰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每年合計約3,285萬元。據法務部表示,因本項財源較不足且不穩定,致未編入基金109年度基金來源預算。

另該部統計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即前述基金第三項來源)分別為5,814萬5千元、3,605萬8千元及3,391萬5千元,平均每年約4,271萬元,法務部考量本項收入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現各縣市多已運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爰基金109年度亦未編列是項收入之預算。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109年度收入預算全數以國庫撥款為財源,並無其他特定收入來源,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未盡相符,且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提撥基金收入,亦有未妥,允應依規定檢討改進。

附表1: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統計表

單位:人;件;新台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毒品案件判處罰金、併科罰金情形

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人數

罰金

併科罰金

件數

已收金額

已收比率

105

75

8,300

2,000

33,449

37.9

106

43

5,700

2,100

24,746

47.0

107

45

9,480

2,402

16,867

23.1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