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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近期屢有發生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安,致機場關場之情形,允宜強化管理及防制作業;另民航法修正增訂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允宜妥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叢宏安 黃怡娟

民航局109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編列757萬元,係辦理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之罰鍰收入,其中包括違規使用遙控無人機之裁罰收入。經查:

(一)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出現4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允宜強化現階段管理及防制作業

依據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目前民航局對於遙控無人機執行空拍作業,係依據「飛航公報AIC 04/2012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在臺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規定,開放公務執法、研究、測試、展示作業等之申請。由附表1資料顯示,遙控無人機之應用與發展快速,104至107年度民航局受理申請案件由104件逐年增加至488件。

附表1:民航局104至108年度受理使用遙控無人機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研究

展示/飛行訓練

測試

應用

合計數

104

8

17

8

71

104

105

2

10

9

97

118

106

12

13

12

244

281

107

27

16

39

406

488

108

3

17

18

353

391

※註:1.資料來源,民航局提供,108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然而,依據民航局提供資料顯示,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即已出現4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詳附表2)。詢據民航局說明,該局為改善前述問題,業訂定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查處程序,與航空站、航警局、地方政府警察局及軍方建立區域聯防機制,並將參考相關研究建議,強化偵測及反制設備等。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旅客權益,允宜持續強化現階段管理作業,落實提升防制成效。

附表2:108年度我國機場四周出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情形一覽表

發生時間

影響飛安物體

影響情節

處理方式

民航局策進作為

108年3月15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68分鐘,受影響航機8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589人。

航空站於接獲通報機場四周有違法施放有礙飛安物體後,立即依民航法,會同航警局前往現場查處,並洽請有關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軍方等協助。

訂定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查處程序,結合航空站、航警局、地方警察局及軍方,建立區域聯防機制。

參考該局委託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遙控無人機防制措施整體評估案」之短、中、長期建議,強化主、被動偵測及反制設備等。

108年4月12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52分鐘,受影響航機5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613人。

108年5月26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44分鐘,受影響航機11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1,308人。

108年8月 4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68分鐘,受影響航機11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1,171人。

※註:1.資料來源,民航局提供,截至108年8月底資料。

(二)民航法已於107年4月25日修正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行政院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允宜妥為辦理相關配套作業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衍生無人機掉落、空拍安全與個人隱私等問題,民航局擬定民航法修正草案,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罰則,具體規範無人機之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活動區域、操作限制、保險及授權法規命令等。本院業於107年4月3日三讀通過該法修正案,並經總統於107年4月25日公布,行政院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詢據民航局說明,截至108年8月底止,該局針對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相關配套規範辦理情形詳如附表3,其中針對民航法第99條之17授權訂定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業經交通部發布,並隨母法同日施行,惟仍需與地方政府妥為說明違規取締及管理分工原則;又依民航法第99條之18授權訂定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測驗委託辦法(草案),尚待與相關部會協商,並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另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管理權限(例如禁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高度400呎以上由民航局公告管理,其餘高度400呎以下則由地方政府公告管理等),該局刻正與地方政府辦理區域公告協商作業,尚待積極協調與協助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圖資等。鑑於遙控無人機專章之施行在即,允宜妥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並適時與民眾、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溝通說明,俾利未來管理作業之推行順遂。

附表3:截至108年8月底止,民航局針對民航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之相關配套規範業辦理情形表

配套規範

辦理進度

遭遇困難或改善措施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交通部108年7月23日令發布,並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違規取締及管理分工仍未瞭解,尚需強化說明溝通。

遙控無人機檢驗與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草案)

已於108年6月20日完成預告程序,並於108年7月30日函報交通部審議。

草案之規費內容仍待與財政部協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區域公告協商

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遙控無人機使用區域範圍;中央機關如有需要,得請地方政府代為公告。截至108年8月底止,僅8個縣市提出部分圖資內容。

仍待積極協調與協助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圖資。

※註:1.資料來源,民航局提供。

綜上,鑑於遙控無人機之申請與應用逐漸廣泛,對飛航安全之影響日趨重要,惟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出現4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安,致機場關場之情形,允宜強化現階段管理及防制作業;另行政院業於108年6月10日核定,民航法修正增訂之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罰則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允宜儘速完備相關配套作業,並適時與民眾、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溝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