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109年度預算案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01監理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徵收、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作業等所需經費4億2,664萬元,包括寄發開徵及催繳郵資2億4,546萬2千元、委託代收手續費1億64萬6千元及其他費用8,053萬2千元(詳附表1)。經查:
附表1:109年度公路總局辦理代徵汽燃費相關作業之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金額
1.寄發開徵及催繳郵資
245,462
2.委託代收手續費
100,646
3.金融單位駐收稅費服務費
36,340
4.印製繳款書與處分書等
19,004
5.催徵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費用
12,486
6.宣導經費
9,500
7.徵收核帳開會、業務聯繫、移送執行相關差旅費
3,202
合計
426,640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109年度單位預算案。
(一)辦理依據及作業程序
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另訂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徵收及分配辦法)、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清理欠費作業要點)等規定作為執行依據,並委任公路總局代徵汽燃費。其作業程序如下:
1.開徵:依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車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1次徵收。
2.催繳: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另依清理欠費作業要點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每年3月、11月以前針對歷年未送達之欠費以雙掛號郵寄催繳通知書,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送達程序。
3.移送執行:經催繳合法送達且欠費累計金額逾300元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4.註銷:移送執行案件經取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執行憑證後,移送機關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是否有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及所得;若已善盡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仍逾執行期間者,經函請審計部核准後,辦理執行憑證註銷,並減列列管案件數。
(二)截至108年8月底,以前年度汽燃費欠費達43.34億元,仍待持續研謀改善
由公路總局提供資料顯示,105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度徵收汽燃費518.84億元,惟截至108年8月底止,尚有107年度及以前年度開徵仍未繳納之汽燃費43.34億元(詳附表2),允待積極清理。另由107年底及108年8月底經催繳合法送達且仍未繳納汽燃費情形觀之(詳附表3),108年8月底逾行政執行期間之件數及金額均呈現增加情形,詢據公路總局說明,除因欠費300元以下考量執行成本不予移送之外,尚且包括車主死亡與遷出國外,管理員代為簽收,行政執行署發現未能完成送達程序,該局知悉未完成送達程序時已過行政執行時間等,致逾行政執行期間者累計增加,允宜針對前開原因研謀改善對策;此外,考量行政執行有時效性,允宜持續優先針對將屆行政執行期間者進行清理作業。
附表2:108年8月底以前年度汽燃費欠費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車種
徵收年度
金額
汽車
107年度
582,655
106年度
653,538
105年度(含)以前
1,725,106
機車
107年度
288,386
106年度
214,352
105年度(含)以前
869,793
合計
4,333,830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提供。
2.詢據公路總局說明,108年度汽燃費尚未屆催繳期間(108年11月)及限繳期限(108年12月底),爰尚未納入統計,本表僅列計107年度及以前年度應徵收未繳納之情形。
附表3:107年底及108年8月底經催繳合法送達且仍未繳納汽燃費之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7年12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逾行政執行期間
47,188
375,550
74,282
380,427
尚未逾行政執行期間
已移送者A
3,947,0983,758,346
3,988,918
3,795,209
未移送者B
103,923
32,075
89,142
36,491
小計C
4,051,021
3,790,421
4,078,060
3,831,700
合計
4,098,209
4,165,971
4,152,342
4,212,127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提供。
2.依據公路總局說明,本表包含該局認定已完成合法送達,惟行政執行署認定未能完成送達程序者。
綜上,公路總局109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汽燃費代徵作業相關經費4.27億元,惟截至108年8月底,以前年度汽燃費欠費達43.34億元,且107年底及108年8月底,汽燃費欠費逾行政執行期間之欠費呈現增加情形,仍待持續研謀改善對策,積極辦理欠費清理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