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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部分縣市低地板公車比率仍未及5成,允宜研謀改善對策,並適時檢視無障礙運輸服務之適足性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暨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叢宏安 黃怡娟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1條規定,運輸營運業者與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當路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近年來公路總局運用各期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之補助,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及推動場站無障礙設施等。公路總局109年度預算案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06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分支計畫項下編列43億元,賡續辦理車輛汰舊換新、汽車客運營運虧損補貼等各項改善公路公共運輸服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截至108年8月底,全國低地板公車比率達60.24%,惟仍有部分縣市政府之低地板公車比率顯著偏低,允宜研謀改善

1.國際推動低地板公車現況: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運研所)研究調查國際推動低地板(含通用設計,以下同)公車概況顯示(詳附表1),倫敦、柏林及紐約等城市已近乎全數採用低地板公車,且各國亦多有設定提升低地板公車比率之願景,顯示推動無障礙運輸已成為世界許多重要都市及國家之發展趨勢。

附表1:國際推動低地板公車之概況

都市/國家

現況

目標

倫敦/英國

98% / 58%

109年長途巴士均需具備無障礙設施

柏林/德國

100% / --

首爾/韓國

44% / --

111年85%、114年100%

紐約/美國

100% / 98%

新加坡

80%

109年100%

香港

89.3%

106年起所有專營巴士公司(除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外),均具備無障礙設施

※註:1.資料來源,摘自張學孔、陳雅雯、朱純孝等,「低地板公車運輸服務推動策略之研究」,運研所,第30頁。

2.本表--表示未取得相關資料。

2.我國低地板公車推動成效:詢據公路總局說明,該總局自99年起持續核定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全國低地板公車比率由100年10.82%,提升至108年8月60.24%,殊值肯定。惟由各縣市政府低地板公車比率觀之(詳附表2),多數縣市政府比率仍未達5成,其中部分縣市政府顯著偏低,甚至全無低地板公車,恐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基礎公共運輸服務,允宜深入瞭解原因,並妥謀改善對策。

附表2:108年8月底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低地板公車比率 單位:輛

公路汽車客運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2,644

5,151

51.33%

市區汽車客運(縣市別)

縣市別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新北市

1,339

2,373

56.43%

臺北市

3,044

3,603

84.49%

桃園市

335

822

40.75%

臺中市

1,141

1,530

74.58%

臺南市

166

386

43.01%

高雄市

517

1,000

51.70%

宜蘭縣

63

128

49.22%

新竹縣

3

32

9.38%

苗栗縣

4

17

23.53%

彰化縣

21

35

60.00%

南投縣

5

14

35.71%

雲林縣

13

18

72.22%

嘉義縣

18

30

60.00%

屏東縣

17

107

15.89%

臺東縣

2

10

20.00%

花蓮縣

16

19

84.21%

澎湖縣

17

60

28.33%

基隆市

89

184

48.37%

新竹市

22

100

22.00%

嘉義市

0

22

0%

金馬地區

19

122

15.57%

小計

6,851

10,612

64.56%

汽車客運合計

低地板車輛數

總車輛數

低地板車輛比率

9,495

15,76360.24%

※註:1.資料來源,公路總局提供。

(二)無障礙運輸及場站設施仍待持續強化,並適時檢視相關措施及規範之妥適性

交通部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目前該辦法第二章針對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部分,已規範應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車之無障礙設施(如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引導設備等)及輔助乘客乘坐之無障礙設施(如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等)。惟目前公車候車設施及動線規劃往往未能友善輪椅使用者,時有被其他乘客或路樹擋住,致司機未能看到120公分輪椅使用者,而錯失上車機會等情形,顯示目前規範之無障礙設施仍有持續改善精進之空間,允宜定期檢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運輸之需求,並適時檢討相關措施及規定之適足性。

綜上,104年12月16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53條規定後,除少數例外狀況外,各運輸營運業者,於所服務路線提供適當之無障礙運輸服務成為必要措施,惟截至108年8月底止,多數縣市政府之低地板公車比率仍未及5成,允宜妥謀改善對策。此外,鑑於我國自107年3月起已正式邁入高齡(aged)社會,預計於115年進入超高齡(super-aged)社會;另依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自88年起至108年6月底止,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由64.89萬人增為117.85萬人,顯示行動不便人士(包括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大眾運輸系統之需求將愈趨強烈,允應定期檢視無障礙運輸服務之適足性,俾利達成101年公路公共運輸政策白皮書「打造行無礙的社會生活環境」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