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法務部於「賠償收入-賠償求償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248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與執行職務之人辦理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另於「國家賠償金」科目編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支應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經費3,689萬2千元。惟近年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總金額卻多有超支,說明如下:
(一)法務部為避免國家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公務員之求償權罹於時效,已定期函請各賠償義務機關注意依限辦理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條第3項,第4條第2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是以,國家賠償案件各賠償義務機關認定之標準及程序,攸關求償權之執行成效,故法務部於辦理國家賠償撥款程序時,亦同時函請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行使求償權,並每半年將求償償權檢討結果與執行情形函送審計部彙報監察院,以督促賠償義務機關對相關公務員積極行使求償權。
(二)近3年(105-107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求償效能待加強
據審計部107年度查核時發現,國家賠償法自70年7月1日施行迄107年底止,各級政府之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之案件計2,001件,占總賠償件數6,557件之30.52%,惟查近3年度(105至107年度)求償比率呈現逐年下滑趨勢,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求償件數僅17件,占總賠償件數227件之7.49%;獲償金額615萬9千元,占賠償金額之3.84%,為近3年最低,求償效能待加強(詳附表1)。
(三)近5年(103-107年)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金卻大幅超支,且其中有3個年度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
1.揆103年度起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執行情形(詳附表2),103年度至107年度預算數分別編列723萬4千元至940萬2千元間不等,執行結果,同期間決算數僅分別為4萬5千元、834萬2千元、231萬7千元、133萬9千元及36萬8千元,達成率各為0.48%、89.7%、30.29%、16.33%及5.09%,各年度均未達成預算目標,其中以103年度短收最鉅,短收金額及比率高達935萬7千元、99.52%。
2.然103年度至107年度國家賠償給付金額分別高達5,016萬6千元、7,376萬7千元、9,993萬4千元、1,483萬5千元及4,516萬4千元,其中104、105年度及107年度均大幅超支且分別動支第二預備金2,822萬3千元、5,897萬元及827萬2千元支應(詳附表3),可悉法務部對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頗大。
3.本案據洽法務部第二預備金動支原因表示:「本部編列國家賠償金預算部分,因各機關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與否、時間、損害範圍、賠償金額及請撥時間等之不確定性,難以準確預估,致部分預算年度(104年、105年及107年)編列金額不足支應中央各機關賠償案件,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情事。」顯示相關計畫經費除未能於年度預算妥適編列外,近5年(103-107年)中亦有3個年度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作業恐難稱嚴謹。
(四)法務部為加速推動國家賠償預算回歸各機關自行編列,已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允宜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監察院101年有關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情形之調查報告列載:「…,國家賠償總金額亦持續超出預算額度,惟各機關依法行使求償權之比例卻明顯偏低,貴部除加速推動國家賠償預算回歸各機關自行編列等之修法外,應對現行賠償義務機關內部之審議模式積極研謀改進之道。」另審計部前於103年間調查國家賠償業務執行情形,曾就賠償權與求償權行使分列不同機關等缺失,函請法務部積極研謀因應善策。針對上開建議,法務部雖已於該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將國家賠償預算編列方式修正為由中央政府第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編列,以使權責相符,並督促公務機關審慎執行公權力及落實行使求償權。上開修正草案自98年7月31日首次陳報行政院以來,其間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等情形,已多次重新檢討該修正草案,並陳報行政院審查,惟迄108年6月底止,該修正草案歷經10餘年迄未完成法定程序,修法進度遲緩。
綜上,鑑於國家賠償制度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國家賠償總金額亦持續超出預算額度。法務部雖已研議將國家賠償預算回歸各機關自行編列等修正草案,然歷經10餘年迄仍未完成法定程序,有待法務部積極協調、儘速完成修法工作,以匡正現行制度缺失。
附表1:105年度至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國家賠償案件求償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項目
年度
賠償件數(A)
求償件數(B)
比率(B/A×100%)
賠償金額(C)
求償獲償金額(D)
比率%
(D/C)
105
266
65
24.44
176,371
14,639
8.30
106
190
28
14.74
95,009
5,853
6.16
107
227
17
7.49
160,328
6,159
3.8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8年7月。
附表2:103年度至109年度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及賠償金之預算執行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件
項目
年度
求償收入
賠償金
預算數
決算數
達成率
件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達成率
件數
103
9,402
45
0.48%
1
50,607
50,166
99.13%
27
104
9,300
8,342
89.70%
8
45,546
73,767
161.96%
26
105
7,650
2,317
30.29%
20
40,991
99,934
243.79%
20
106
8,198
1,339
16.33%
24
36,892
14,835
40.21%
15
107
7,234
368
5.09%
24
36,892
45,164
122.42%
11
108
3,962
234
5.91%
11
36,892
17,821
48.31%
13
109
2,482
36,892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108年度決算數、執行率及案件數為截至8月底統計。
2.國家賠償金104、105及107年分別動支第二預備金28,223千元、58,970千元及8,272千元。
附表3:103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額及預備金動支金額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預 備 金
動支金額
賠償件數
賠償金額
103
50,607
0
27
50,166
104
45,546
28,223
26
73,767
105
40,991
58,970
20
99,934
106
36,892
0
15
14,835
107
36,892
8,272
11
45,164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