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修正進度未盡理想,謹說明如下:
(一)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係國際上至為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為提升我國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本院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二)截至108年8月底仍有33案未完成修正事宜,進度緩慢
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30案(占87.45%),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3案(約占12.55%),其中法律案25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除有22案法律案已送本院審議外,餘3案尚於各機關研議中。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10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3案未完成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
綜上,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施行後,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迄108年8月底,各主管機關尚未完成修正者仍有33案,法務部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賡續積極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