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大學校務基金109年度預算書內檢附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明細表」,於房屋及建築項下編列多項大樓新建工程計畫,投資總額為7億4,759萬2千元,以前年度編列1億5,467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2,441萬6千元,以後年度預計再編列5億6,850萬元,明細如下:
附表1:109年度政治大學校務基金新建或改建工程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名稱
期間
投資總額
109年度預算數
1.指南山莊校區基盤建設工程
107.01-110.12
99,300
0
2.法學院館興建工程
104.01-112.06
550,000
9,000
3.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
106.01-109.12
98,292
15,416
合計
747,592
24,416
※註:1.資料來源,摘自政治大學校務基金109年度預算書內檢附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明細表」。
惟查:
(一)資本支出依性質區分為「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該校部分新建工程卻歸類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行政院自93年度預算起,將作業基金之資本支出區分為「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並自95年度起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分列「分年性項目」及「一次性項目」。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第壹、乙、一點,對於「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劃分原則,規定如下:「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者列為專案計畫;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專案計畫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2 類…。」
上開規定將作業基金之資本支出,依性質分為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兩類。然該校109年度所辦多項建築工程均為新建或改建工程,屬上開作業規範所訂「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者」之範疇,惟「法學院館興建工程」及「指南山莊校區基盤建設工程」總經費均已逾億元,尚難謂係屬「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之類,該校卻將其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而非「專案計畫」,洵非妥適。
(二)資本支出未妥適分類,恐有規避專案計畫採較嚴謹控管機制之虞
專案計畫必須經過下列送審及檢討程序:
1.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第壹、乙、三點規定:「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應先行檢討計畫目的是否符合事業營運及發展需求…採用合理客觀之數據,核實成本效益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分析時應確實評估風險及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制、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序。」
2.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7點規定:「業權基金每年應對以往年度完成且尚未達成原訂效益目標之專案計畫購建固定資產,檢討其產能利用與實際效益情形,並與原預訂目標比較分析差異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 內陳報主管機關(單位)依其所屬分別核轉主計機關、該管審計機關及財政機關備查。」
上開規定之送審及成本效益等檢討機制,僅適用於專案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則未如此規範要求,故該校將「法學院館興建工程」及「指南山莊校區基盤建設工程」該等新建或改建工程歸類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恐有規避送審機制、成本效益評估及未達成效益之檢討分析等管控之虞。
綜上,為增進政府資源利用之有效性及兼顧重要性,行政院將資本支出區分為專案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且針對專案性資本支出之預算編製方式、成本效益分析、執行管控及先期送審等訂有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嚴密控管之機制。該校部分新建或改建工程歸類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恐有規避較嚴密控管機制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