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等4個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及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其轄區內之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乙案,教育部自99年起即開始與各直轄市政府協商並辦理後續事宜。經查:
(一)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之移撥改隸,係秉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按原國立高中職改隸地方升格之直轄市,係秉持中央與地方法制面之「分權原則」辦理,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地方制度法第18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其第4款第1目規定:「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2.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第2項第2款:「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截至108年8月底,教育部陸續與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完成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惟臺南市及高雄市則尚待賡續協商
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據該部表示,經多次會商結果,其中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轄區內之原國立高中職業皆已完成陸續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由教育部管轄改為該市政府接管;惟臺南市、高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則仍維持原狀,迄今無法達成共識,尚待賡續協商。茲根據教育部國教署提供之至108年8月底止與該2個直轄市政府協商情形,略述如下:
臺南市政府:該市政府教育局以108年6月28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80743727號函復表示,經盤點與教育部國教署設算之經費落差項目,包括私校退撫基金不足經費、公校舊制年資退撫經費及每年移撥經費等,另新增一次性補助經費,合計15億6,596萬元,仍待雙方持續進行協商。
高雄市政府:該市政府教育局以108年7月16日高市教高字第10834856500號函復表示,所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將對高雄市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影響甚鉅,仍待持續與國教署進行協商。
綜上,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其中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皆已陸續完成,臺南市及高雄市則就移撥項目及經費仍未達共識,迄未完成教育督導權移轉。教育部允宜賡續與該二都進行協商討論,就協商爭議事項,持續與各該直轄市政府研擬解決方案,儘速完成改隸事宜,以符法制。
(分機:1919 卓庭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