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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大學校院(不含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一、臺北教育大學近6成收入來自政府補助,宜積極拓展自籌收入,另部分場地出租作業欠完善,允宜加強行政管理,以維學校權益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各國立大學校院(不含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一、臺北教育大學近6成收入來自政府補助,宜積極拓展自籌收入,另部分場地出租作業欠完善,允宜加強行政管理,以維學校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臺北教育大學109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3億4,092萬4千元,其中政府補助收入7億6,622萬7千元(占總收入之57.14%),自籌收入5億7,469萬7千元(42.86%);自籌收入以學雜費收入2億7,977萬7千元(48.68%)最高,其次為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1億6,467萬2千元(28.65%),另資產使用與及權利金收入5,093萬元(8.86%)及推廣教育收入3,504萬6千元(6.1%),其餘自籌收入占比未達5%。經查:

(一)逾6成收入來自政府補助,允宜積極拓展自籌收入

依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近3年度決算數分析,政府補助收入皆逾7億餘元,占總收入比率介於55.03%至56.07%;自籌收入介於5.62億元至6.1億元,占比皆未達45%;各年度自籌收入以學雜費收入最高,占比逾45%,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次之,占比介於27.23%至31.35%,其餘各項自籌收入占比皆未達10%,且107年度自籌收入占比為43.93%,較106年度下降1.04個百分比,其中推廣教育收入、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受贈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等皆較106年度減少(詳附表1)。

附表1: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近5年度收入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學雜費收入(淨額)

267,829

46.23

274,591

45.01

274,414

48.80

278,632

47.90

279,777

48.68

推廣教育收入

44,951

7.76

46,777

7.67

38,360

6.82

35,953

6.18

35,046

6.10

產學合作收入

16,214

2.80

11,970

1.96

12,200

2.17

10,928

1.88

7,269

1.26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157,735

27.23

191,277

31.35

162,641

28.92

176,455

30.33

164,672

28.65

資產使用與及權利金收入

50,137

8.65

50,790

8.32

48,230

8.58

50,760

8.73

50,930

8.86

受贈收入

8,445

1.46

6,350

1.04

5,000

0.89

5,500

0.95

6,300

1.10

投資取得之收益

14,622

2.52

15,460

2.53

9,905

1.76

11,792

2.03

17,709

3.08

其他收入

19,360

3.34

12,908

2.12

11,631

2.07

11,694

2.01

12,994

2.26

自籌收入合計

579,293

100.00

610,123

100.00

562,381

100.00

581,714

100.00

574,697

100.00

總收入

1,297,611

1,356,646

1,280,262

1,334,221

1,340,924

自籌收入占總收入比重

44.64

44.97

43.93

43.60

42.86

政府補助收入

718,318

746,523

717,881

752,507

766,227

政府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重

55.36

55.03

56.07

56.40

57.14

※註:1.資料來源,臺北教育大學提供(108及109年度為預算數,其餘年度為決算數)。

(二)部分場地出租行政管理未盡完善,致有損及學校權益之虞

該校自籌收入包括資產使用與及權利金收入,主要係各類場地使用租金收入,包括停車場、宿舍、體育場、教室及國有財產等租金收入;違規罰款收入係廠商違約或圖書館逾期還書等罰金,惟經審計部抽查發現部分場地出租作業處理未盡完善情形如下,有損學校權益:

1.校方自104年4月起,將育成中心空間出租,惟場地出租契約屆滿,未積極處理續約或解約,亦未及時通知承租人繳清積欠租金,以致欠繳租金達11個月後,始發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又未及時收回遭占用房屋,致發生占用期間長達2.5年之情事。

2.學校北師美術館西側咖啡廳委外經營管理、育成中心2樓空間分別出租給2家公司及1家團體聯盟,惟發生未積極督促承租廠商按期繳納租金、水電費及各項稅捐,或未依合約計罰滯納金等情事。

綜上,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收入比率近6成,宜積極拓展自籌收入;另該校部分自籌收入執行未盡完善,發生場地出租未依契約規定執行、或契約規範欠妥、或財產管理作業疏忽等情事,有損及學校權益之虞,允宜加強場地出租及財產管理相關作業,以維護學校權益。

(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