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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允宜加速相關配套子法之訂定及宣導作業,以利該法順利施行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允宜加速相關配套子法之訂定及宣導作業,以利該法順利施行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林靜玟

109年度編列「經濟行政與管理-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計畫1,702萬3千元,主要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工業行政管理、工廠登記管理與輔導、未登記工廠處理與輔導、公司登記與管理及無營業公司命令解散作業等工作。經查: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情形

鑒於現行臨時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108年7月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以利對於現存未登記工廠之管理。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1.不准新增: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2.全面納管: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2年內申請納管,並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3.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地方政府需擬訂管理輔導計畫,經濟部應訂定執行方案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進行推動。

4.輔導用地合法: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法定作業辦理土地變更以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

5.特定工廠適當限制: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

6.檢舉未登記工廠:增訂吹哨者及獎勵制度,俾利全民監督。

(二)相關配套子法訂定情形

鑒於本次修正尚有多項法規命令及執行配套措施待規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詢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至少有14項配套法規或行政命令須配合訂定或修正(詳附表1),預計108年底完成相關配套作業,爰規劃建議行政院於109年1月1日施行。

參據經濟部提供資料及本次修法之說明,截至108年6月底全國受理臨時工廠登記申請計1萬1,440家,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僅7,490家,另以農委會106年度清查全國農地上所既存之工廠,占地約1萬4千公頃,推估全國未登記工廠恐高達3.8萬家,亟待政府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正,全面盤點並輔導納管或遷廠轉型。爰此,本法之修正,影響層面甚廣,經濟部允宜加速相關配套子法之訂定及宣導,以利執行。

綜上,為強化及完備未登記工廠之管理,108年7月公布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定「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施行日期仍待經濟部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後由行政院命令定之,鑒於我國未登記工廠數恐高達3.8萬家,經濟部允宜加速相關子法之訂定及宣導作業,以利該法早日順利施行。

附表1: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應配合辦理之配套子法或行政命令彙整表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條次)

應配合增修之子法或行政命令等

第4條第1款第5目:違反本法規定工廠處理之查核及督導。

修正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

第28條之1: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應採取管理及輔導措施。

訂定「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

訂定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作業程序

第28條之2: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

訂定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

第28條之5: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不宜設立工廠區域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28條之7第3項: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申請條件、程序、營運管理金、納管輔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修正工廠及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

訂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訂定「低污染之認定基準」

第28條之10:主管機關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

訂定群聚地區認定原則

訂定特定工廠申請用地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28條之12: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不法之未登記工廠。

訂定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其他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本中心自行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