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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107年度全臺地層顯著下陷面積增加,因應「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即將屆期,允宜強化與地方之溝通協調,以達成效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水利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賴欣憶

109年度「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項下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104-109年)」最後1年度經費3億700萬元。經查:

(一)計畫內容及預算編列執行情形

1.計畫內容:為解決我國地層下陷問題,行政院於100年8月核定「雲彰地區長期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100-109年)」,水利署爰配合規劃「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104-109年)」,計畫總經費21億944萬元,109年度編列最後1年度經費3億700萬元,104至109年度依計畫實需合共編列17億4,263萬元;主要工作包含:(1)地層下陷相關監測及調查、(2)加強水井之管理、(3)技術之強化與防治觀念之推廣及(4)地下水補注等。

2.預算執行:截至108年度已編列預算14億3,563萬元,迄108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9億9,354萬元(占已編列預算約69.21%),賸餘數1億6,279萬1千元(11.34%)。

(二)107年度全臺地層顯著下陷面積增加,與計畫目標109年度控制在235平方公里以內,仍具差距

1.依據「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104-109年)」所列績效指標:「在民國109年前全臺顯著下陷面積控制在235平方公里以內(雲彰地區小於225平方公里、屏東地區小於10平方公里),年最大平均下陷速率控制在5公分/年以內目標」。惟據水利署檢測統計資料(詳附表1),107年度全臺地層顯著下陷面積達419.6平方公里,較105年度106.4平方公里及106年度395.0平方公里增加,其中雲彰地區107年度顯著下陷面積305.3平方公里雖較106年度383.1平方公里改善,惟與計畫所列109年度全臺控制在235平方公里以內、雲彰地區小於平方225公里之目標值仍具相當差距;另107年度嘉義地區顯著下陷面積達114.2平方公里為近年最高,亟待重視。

2.詢據水利署表示略以:全臺顯著下陷面積(下陷速率超過3公分/年)由90年之1,529.2平方公里至107年已減少為419.6平方公里;最大下陷速率由90年之17.6公分/年減少為107年的6.6公分/年,已具一定成效;107年度因水情不佳、地下水補注量減少、抽水量增加,致顯著下陷面積增加,有關107年度嘉義地區顯著下陷面積增加部分,除於控管會議中請相關部會加強防治工作外,並請地方政府加強水井管理、海水養殖等減抽地下水防治措施工作。

(三)109年度計畫將屆期,允宜檢討加強與地方之溝通,以利雲彰地區違法水井清查納管作業之推動

1.按雲彰地區地層下陷之主因為地下水超抽所致,「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100-109年)」,擬定水井管理工作項目包括全面清查雲彰地區水井申報納管、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填、既有違法水井分類處理;參據水利署提供資料,二縣皆已於105年12月底完成違法水井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其中正常出水貼標籤共計25萬餘口(雲林12萬餘口、彰化13萬餘口),惟迄107年底完成書件受理、審核及履勘者約3.1萬件,核發水權者未達3千件,輔導合法進度(補辦水權登記及水井許可)仍待檢討提升。

2.詢據水利署未來推動工作略以:鑒於地方政府輔導農業水井(約22萬口)存在諸多配套措施待解決,已於108年7月及8月邀集相關部會就納管農業水井登記所涉修法及後續管理等事宜研商,並將持續與地方溝通說明,以利推動。

綜上,水利署109年度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2期計畫(104-109年)」最後1年度經費3.07億元(104至109年度合共編列17.43億元),惟107年度全臺地層顯著下陷面積419.6平方公里平方公里與計畫目標109年度控制在235平方公里以內仍具相當差距,水利署允宜強化與地方政府之溝通,以利雲彰各地未登記水井管控作業之推動,俾維計畫目標有效達成。

附表1:105至107年度我國地層下陷概況表 單位:平方公里;公分/年

項目

地區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顯著下陷面積

年最大下陷速率

顯著下陷面積

年最大下陷速率

顯著下陷面積

年最大下陷速率

臺北

0

0.5

0

0.9

0

1.6

桃園

-

-

0

0.3

-

-

宜蘭

-

-

-

-

0

2.0

彰化

1.4

3.5

16.9

3.5

9.1

3.4

雲林

104.9

5.6

366.26.7

296.2

6.6

嘉義

0

2.6

7.0

3.2

114.2

4.7

臺南

-

-

0

2.1

-

-

高雄

0

1.6

-

-

-

-

屏東

0.1

3.1

4.9

3.8

0.1

3.1

合計

106.4

--

395.0

--

419.6

--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表當年未實施水準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