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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轉型退場基金相關法規及會計制度已陸續制定及訂定,且專案輔導學校篩選指標亦較以往明確,惟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允宜檢討公開轉型退場攸關資訊,俾利外界瞭解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轉型退場基金相關法規及會計制度已陸續制定及訂定,且專案輔導學校篩選指標亦較以往明確,惟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允宜檢討公開轉型退場攸關資訊,俾利外界瞭解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轉型退場基金109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用途9,069萬元,主要係「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4,636萬元及「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4,360萬元。另主要業務尚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融資貸款計畫,預計經費2億元。茲說明如下:

(一)退場條例草案雖尚待審議,惟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轉型退場基金相關作業規定、會計制度已陸續制定及訂定

1.為維護學生受教品質及解決私校供過於求問題,106年間行政院訂定退場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因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爭議,迄未完成審議,致目前仍以「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行政規則辦理改善、停辦相關事宜。

2.前揭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所列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108年修正前與退場條例草案規範不盡相同,且財務困難等指標定義不清,以往備受各界質疑;由於退場條例立法爭議待解,教育部配合現行實務運作,爰於108年2月間辦理修正。

3.106年度設置之轉型退場基金,係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進行轉型或退場規劃,並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109年度該基金預算案「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編列4,636萬元,主要係協助私校調整現行營運模式,預計目標2校至3校;而「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編列4,360萬元,主要係協助退場私校正向發展,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權益,預計學生安置他校人數250人以上、協助教職員工領取優退慰助金100人以上等。另「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融資貸款計畫」編列2億元,主要係提供學校融資借款本金,執行轉型及退場計畫所需之周轉性或資本性之融資。為使轉型退場基金運作有所依據,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補助及融資要點、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於106年至108年陸續訂定(詳附表1)。

附表1:轉型退場基金相關法規修訂概況表

相關法規名稱

辦理進度

內容概況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院於106年12月8日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於107年4月9日召開公聽會,5月24日進行詢答。

私立大專校院得有效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之轉型,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發揮專屬辦學專長,發展多元面向。

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大專校院,加強監督管控機制;包括:校產強制信託,增加學校法人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財務監督機制,限期完成退場程序等;期使退場學校學生得於原學校畢業。

轉型退場基金設置法制化,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順利轉型或退場;並強化學校轉型或退場後原有校產之監督機制,以維持公共性。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1.107年5月24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070283B號令修正發布。

2.108年2月21日臺教技(二)字第1080009889B號令修正發布。

為防止學校無預警退場,該原則由財務惡化、欠薪、師資質量、教學品質、學校規模及違法情形篩選專案輔導學校。另108年2月再修正增列建立早期預警機制,及早提醒學校法人或學校,整頓改善校務運作問題。

教育部對每所專案輔導學校籌組輔導小組,輔導學校如有明確改善情形,將降低列管密度或解除列管;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停止獎補助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6年6月5日訂定發布。

重點包括明定基金用途、基金管理會之組成編制、任務及運作方式;基金保管及運用應注意之原則;基金之編製、審議、執行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設置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

1.106年12月5日訂定發布。

2.108年1月18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227179B號令修正發布。

明定基金管理會組織及運作等規定;補助及融資適用對象、範圍用途及額度等規定,108年修正納入協助安置之私校;融資期限、擔保條件等融資相關規定;補助及融資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等規定;補助款及融資款撥付作業程序;補助款及融資款查核監督等規定。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會計制度

107年1月5日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法規定訂定,以為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執行之規範。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及退場條例草案總說明。

(二)專案輔導學校篩選指標雖較以往明確,惟部分指標審查結果未予公開,資訊不對稱情形仍賡續存在,允宜改進

1.108年2月間修正之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參照退場條例修改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明確定義學校財務惡化、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規定之態樣,亦對辦學品質下滑與營運漸趨困難者增列預警學校之早期預警機制;是以,專案輔導學校篩選指標已較以往明確,辦學績效欠佳學校亦可因預警機制之建立,預先防範改善。

2.有關專案輔導機制之實施,迄108年7月底,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計16所,包括4所大學及12所技專校院,其中10所學校已停止輔導,6所學校尚在輔導中;惟教育部以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係行政規則為由,需待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而預警機制之實施,迄108年7月底列為預警學校計17所,包括7所大學及10所技專校院,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預警學校名單亦未予公開

3.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雖使私校辦學績效之審查有所準據,惟除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外,其餘篩選指標審查結果均未公開;說明如下:

(1)關於財務狀況惡化指標,包括借款數額、可用資金、融資管制額、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等項目,相關定義雖尚屬明確,卻不易由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攸關資訊,仍需由教育部辦理審查。

(2)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及任意減薪之指標,係學校出現危機重要徵兆,惟相關資訊目前未公開。

(3)至教學品質查核結果、師資質量未符規定及違反法令等指標均由教育部審查認定,無法由公開資訊自行推測。

綜上,退場條例草案雖尚待審議,惟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轉型退場基金相關作業規定、會計制度已於106年至108年陸續辦理修正或予以訂定,俾基金運作有所依據。然預警學校名單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予公開,而專案輔導學校名單需待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開;而目前除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之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資訊外,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情形仍存在。允宜賡續檢討公開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相關資訊,尤先辦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查核情形等,俾利外界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