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退場基金依其屬性,係以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219萬元,較108年度預算案收入8億416萬1千元,減列8億197萬1千元,主要係減編政府撥入收入。茲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未編列增撥基金預算,轉型退場基金之基金來源僅為融資私校之利息收入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解決大專校院供過於求之現象,行政院於106年5月1日核定轉型退場基金設置計畫,用以協助推動私校辦理轉型計畫、停招或停辦計畫,及提供私校融資以執行轉型及退場計畫所需之周轉性及資本性支出。鑒於基金成立初期尚未有充裕之收入來源,預計106年度至109年度分別由政府撥入資金25億元、9億元、8億元及8億元,合計50億元;惟107年度及108年度撥充基金預算數,依本院決議需俟退場條例通過後再行撥付,爰109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未編列撥充基金預算,致轉型退場基金109年度基金來源僅編列融資私校之利息收入219萬元。
(二)轉型退場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至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收入
轉型退場基金之來源,按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孳息收入、受贈收入、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財產處分收入、融資利息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等項目,說明如下:
1.有關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財產處分收入、融資利息收入等,上述項目皆屬轉型退場基金辦理私校融資貸款計畫所衍生之收入;其中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及財產處分收入之性質核屬付出資金之返還,恐未能實質增加基金數額;而融資利息收入雖得以增加實質收入,惟以109年度編列情形觀察,融資私校之利息收入預算數219萬元,尚不敷支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帳務之管理費預算數260萬元。
2.另有關孳息收入、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由於轉型退場基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並無基金之孳息收入;至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則缺乏穩定性,亦無法成為該基金常態性收入。
3.是以,轉型退場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而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收入。
(三)轉型退場基金業務係辦理私校之補助及融資,需投入大量資金辦理,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因應
轉型退場基金之用途,按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主要包括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轉型所需支出、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等項目,說明如下:
1.教育部為辦理轉型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事項,訂有「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該要點規定,補助範圍包括安置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交通費、生活津貼等,與教師授課鐘點費、住宿交通費等,補助對象為轉型或退場及協助安置之私校,原則上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2,000萬元為限。而該項費用既屬補助性質,付出後即未能再收回,無法再循環運用。
2.至有關融資範圍,依上開要點規定,包括學校轉型所需之教學、研究必要之設施與設備費、教材費等,與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之人才培訓費用等,原則上融資額度每案最高以8,000萬元為限。融資案件雖能將資金再循環運用,惟鑒於私校向該基金申請融資,其財務狀況恐已欠佳,爰學校雖負有償還貸款義務,惟其申請融資至具償還能力恐耗時甚久,恐增該基金資金調度之困難度;且前揭學校若未能具備全數償還能力,該基金恐未能如數收回融資本金,所發生之呆帳亦會減損基金數額。
3.轉型退場基金業務辦理私校補助業務,付出後無法收回,資金未能再循環運用;至於融資案件之資金雖能再循環運用,惟鑒於融資案件辦理期間長,且發生呆帳可能性亦不低,恐肇致基金資金調度之困難;以上2項業務需投入大量資金,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考量財源之穩定性。
綜上,轉型退場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至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且所辦之私校補助及融資業務,需投入大量資金辦理,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考量財源之穩定性。
(分機:8655歐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