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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經營權利金第2次仲裁後,對該館自籌收入影響重大,允宜妥善因應處理,以維權益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經營權利金第2次仲裁後,對該館自籌收入影響重大,允宜妥善因應處理,以維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海生館展場係委外經營,109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4,369萬3千元,占其自籌收入9,817萬5千元之44.5%,為該館最主要之自籌收入來源。此外,該分基金近3年度(105年度至107年度)實際營運皆為短絀,分別為短絀5,516萬5千元、7,305萬7千元及6,801萬3千元,109年度亦預計短絀9,608萬5千元。經查:

(一)海生館之展場委外及權利金計算

海生館於89年6月與委外廠商「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景公司)簽訂展場之「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依合約規定,委託經營期間自89年7月4日至113年12月31日;委託設施範圍包括:入口鯨魚廣場、台灣水域館、珊瑚王國館、世界水域館、停車場及遊客中心等設施。權利金之計算:89年度至94年度每年支應5,000萬元權利金,95年度以後則依廠商每年實際營業收入之8.5%核計權利金,倘若所計算權利金數額低於最低保證金額時,則按最低保證金額繳納。

(二)第1次仲裁協商結果96至106年度權利金差額高達10.73億餘元

海景公司於98年底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調降權利金之仲裁案,99年底經仲裁裁定權利金應調降,惟海生館不服仲裁結果擬提起撤銷仲裁訴訟,經協商後雙方於100年8月5日簽訂協議書,98年度及99年度權利金各為5,000萬元,100年度至106年度權利金收入以海景公司在海生館每年實際營業收入之4.3%計收,保證權利金則取消。

由海生館98年度至106年度實收經營權利金與原合約保證權利金相較(詳附表1),第1次仲裁協商結果98年度至106年度權利金差額高達10億7,331萬8千元。

附表1: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第1次仲裁協商結果權利金差額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原合約權利金

仲裁協商後決算數

差額

海景公司營業收入

98

118,758

50,000

68,758

593,652

99

121,318

50,000

71,318

680,551

100

123,884

30,000

93,884

690,703

101

168,666

28,994

139,672

687,686

102

166,895

31,235

135,660

712,973

103

165,064

33,577

131,487

780,871

104

179,479

34,880

144,599

811,151

105

177,322

34,431

142,891

800,527

106

175,123

30,074

145,049

669,453

合計

1,396,509

323,191

1,073,31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提供資料及其各年度決算書。

2.據海生館表示,海景公司營業收入源自該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裡表達歸屬於海生館之營業收入總額。

3.表內原合約權利金皆為最低保證權利金,因按每年實際營業收入之8.5%核計權利金皆低於最低保證金額。

(三)經營權利金第2次仲裁結果後,對權利金收入影響甚大,允宜妥善因應處理,俾維權益

按委外廠商海景公司自107年度起應依原合約規定繳交經營權利金,惟該公司再度提出 107年度至113年度權利金調降至2%之仲裁,仲裁事件於106年3月至11月間共召開8次仲裁詢問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6年12月13日(106)仲雄聲業字第1060288號函判斷主文摘略如下:

1.權利金:依原契約第9.1.2條附件14以海生館(不含國道服務區及其他轉投資)實際各年度營業收入乘以百分之8.5計算(浮動權利金)。但前述權利金金額加計票價調整增額收入50%收入後,此數額與第2項之保證金額相較,聲請人以該2金額較高者給付相對人。

2.保證金額:該保證金額依契約約定107-113年度保證金額(權利金報價單六D)*實際營業收入(不含國道服務區及其他轉投資)/投資計畫書附表6-31營業收入(原契約預估數)計算之。

3.票價調整部分:相對人應同意聲請人調整票價如附表2。雙方對增加之收入,應依各50%比例分配,但聲請人不另附原約8.5%之權利金。

附表2:106年12月13日(106)仲雄聲業字第1060288仲裁判斷書之票價調整

項目

全票

團體票

優待票

博愛票

目前票價(元)

450

350

250

225

調整後價(元)

490

350

275

245

依原合約107年至113年最低保證權利金介於1億9,014萬4千元至2億5,342萬1千元,惟海生館表示:107年度實收權利金4,851萬6千元(未調票價),且該館依前揭第2次仲裁結果推估未來權利金收入則介於6,000萬元至8,400萬元間,鑑於第2次仲裁後,對各年權利金收入影響甚大,海生館允宜妥善因應處理。

(四)海生館不服第2次仲裁結果,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尚由法院審理中

按門票之調漲核准權乃行政機關對門票調漲方案之必要監督責任,不具仲裁容許性,爰海生館以仲裁判斷書之法理邏輯及採證並非嚴謹,於107年1 月12日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截至108年8月底仍由該法院審理中。

綜上,海生館近3年度實際營運皆為短絀,109年度亦預計為短絀。鑑於經營權利金係該館主要自籌收入來源,第 1次仲裁協商結果權利金差額高達10.73億餘元,第2次仲裁後,對各年權利金收入亦將造成重大影響,海生館允宜妥善因應處理,俾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