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新增委託規劃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之整體制度經費1,000萬元及補助聘任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為教練,協助國家培訓工作經費9,000萬元,共計1億元。經查:
(一)辦理內容摘要
1.委託規劃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之整體制度
為達成國家照顧奧運及亞運(下稱奧亞運)績優退役選手之目的,讓參加奧亞運之優秀選手在其退役後順利轉任國訓中心教練職,爰委託相關單位,依政策方向進行細部各項規劃,俾利後續執行。辦理期程:預計自109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
2.補助聘任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為教練,協助國家培訓工作
(1)辦理期程:自109年1月起,以參加最近一屆奧運(2016)及亞運(2018)起,各依奧、亞運採每4年辦理1次之方式循環辦理。
(2)適用對象:以奧亞運績優退役選手為適用對象,分為特優、優異、優秀及優良等4類運動選手,其相關適用標準詳附表1。
(3)補助標準:由執行單位整體規劃,包含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後續管考制度,每年並視考核情形逐年調增,除薪資外,尚包含因職務所需之差旅、加班等經費,109年度預計補助100名,共需9,000萬元。
附表1:聘任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為教練之適用對象標準表
一、適用對象
種類
特優運動選手
優異運動選手
優秀運動選手
優良運動選手
標準
1.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3名,或田徑、游泳及體操前8名者。
2.亞運田徑、游泳及體操第1名者。
1.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4名至第8名或田徑、游泳及體操第9名至第12名者。
2.亞運田徑、游泳及體操第2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1名者。
1.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9名至第12名或田徑、游泳及體操取得參賽資格者。
2.亞運田徑、游泳及體操第3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2、3名者。
1.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參賽者。
2.鄰近一屆奧運會、亞運會重疊正式競賽項目中,獲亞運會之參賽者。
二、適用項目及基準
現行夏季亞運正式比賽種類與夏季奧運正式比賽種類相同者,以奧運必辦運動種類為主,包括下列28種:水上運動(跳水、馬拉松長泳、游泳、水上巴蕾、水球)、射箭、田徑、羽球、籃球(3x3、5x5)、拳擊、輕艇(靜水、激流)、自由車(場地賽、公路賽、山地賽、小輪車BMX)、馬術、擊劍、足球、高爾夫、體操(競技、韻律、彈翻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運動、划船、橄欖球、帆船、射擊、桌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室內、沙灘)、舉重、角力。
三、退役年限規範
以最近一屆奧運(2016)及亞運(2018)起之奧亞運退役選手為範圍,並參酌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取得前項相關資格後5年內提出申請,且以1次為限。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運動發展基金提供資料。
2.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績優運動選手應於取得第2條各款資格後5年內,檢附獲獎證明文件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就業輔導;其申請,以1次為限。」
(二)為利績優退役選手得發揮專長協助國手培訓工作,允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建立完善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之制度
依運動發展基金提供資料,現行符合前揭適用對象標準表之奧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詳附表2)計有139位,高於109年度規劃補助之100位,鑑於相關作業執行細節尚未確立,允宜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建立完善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之制度,並於制度確立後再行辦理補助轉任教練事宜,俾利績優退役選手得發揮專長,擔任協助國手培訓工作。
綜上,運動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委託規劃及補助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相關經費合計1億元,鑑於相關作業執行細節尚未確立,允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建構完善之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轉任教練之制度,並於制度確立後再行辦理補助轉任教練事宜,俾利績優退役選手得發揮專長協助國手培訓,以提升競技運動水平。
附表2:現行符合可聘任為教練之奧運及亞運績優退役選手之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競賽項目
2016奧運參賽選手
2018亞運奪牌選手
總人數
水上運動(跳水、馬拉松長泳、游泳、水上巴蕾、水球)
2
-
2
射箭
6
11
17
田徑
7
2
9
羽球
4
11
15籃球(3x3、5x5)
0
0
0
拳擊
2
2
4
輕艇
0
12
12
自由車
2
1
3
馬術
1
0
1
擊劍
0
0
0
足球
0
0
0
高爾夫
4
0
4
體操(競技、韻律、彈翻床)
1
4
5
手球
0
0
0
曲棍球
0
0
0
柔道
2
2
4
現代五項運動。
0
0
0
划船
1
1
2
橄欖球
0
0
0
帆船
1
0
1
射擊
4
4
8
桌球
6
5
11
跆拳道
3
6
9
網球
5
3
8
鐵人三項
0
0
0
排球(室內、沙灘)
0
14
14
舉重
7
2
9
角力
1
0
1
合計
59
80
139
※註:1.資料來源,運動發展基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