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於103年11月19日制定實驗教育三法,實驗教育成為現行教育體制之一環。嗣因教學現場陸續反映諸多問題,修正實驗教育三法,包含「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學校實驗教育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並於107年1月31日公布施行。國教署109年度於「國民教育行政與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編列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經費2,502萬6千元。經查:
(一)實驗教育學生數逐年增長
實驗教育分為學校型態(公辦公營、私辦私營)、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公辦民營)及非學校型態(機構、團體、自學)等3型態(6種類),各型態實驗教育學校由104學年度11校逐年增加至107學年度74校;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則由5,331人提高至1萬5,466人(詳附表1)。
附表1:104至107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校數及學生數明細表
項目
合計
學校型態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非學校型態
104學年度
校數
11
8
3
-
學生數
5,331
277
1,357
3,697
105學年度
校數
40
35
5
-
學生數
9,363
2,764
1,620
4,985
106學年度
校數
62
53
9
-
學生數
12,659
5,174
1,887
5,598
107學年度
校數
74
64
10
-
學生數
15,466
6,244
1,940
7,282
※註:1.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107學年度為截至108年3月25日之統計資料。
(二)實驗教育三法賦予學校聘用教師彈性,惟部分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大量進用非正式及短期人力替代專任教師,允宜深入了解教學現場師資需求,回饋師資培育參考
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第7項規定,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自實驗教育三法實施以來,公立實驗教育學校(下稱公辦公營實驗學校)已蔚為主流,從104學年度7校,快速擴增至107學年度59校;據國教署提供資料,公辦公營實驗學校104至107學年度聘用專任教師占全校教師數比率低於60%以下者,依序有5校、17校、30校及34校,占當學年度總校數(7校、30校、47校及59校)比率,依序為71.43%、56.67%、63.83%及57.63%(詳附表2),顯示多數公辦公營實驗學校存有以進用兼任、代理及支援工作人員等非正式及短期人力替代專任教師之現象。除因部分公辦公營實驗學校位處偏遠影響教師聘任外,實驗教育不受課綱限制,課程具高度實驗性,公立學校轉型後,教師從按照課綱教學,轉變成自編教材,傳統師資須再增能或重新培訓,師資培訓成為實驗教育成效之關鍵。允宜深入了解教學現場師資需求,作為師資培育參考,以充裕實驗教育師資來源及儲備優質人才。
附表2:104至107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校數及學生數明細表
項目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106學年度
107學年度
校數
比率
校數
比率
校數
比率
校數
比率
專任教師占比
合計
7
100.00
30
100.00
47
100.00
59
100.00
逾80%
-
-
2
6.67
5
10.64
5
8.48
逾60%至80%
2
28.57
11
36.67
12
25.53
20
33.90
逾40%至60%
2
28.57
10
33.33
21
44.68
21
35.59
逾20%至40%
2
28.57
5
16.67
6
12.77
9
15.25
20%以下
1
14.29
2
6.67
3
6.38
4
6.78
※註:1.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107學年度為截至108年3月25日之統計資料。
2.表內比率係以各年度各級距校數占合計校數比率。
綜上,自實驗教育三法實施以來,實驗教育蓬勃發展,尤以公辦公營實驗學校居多,按實驗教育不受課綱限制,課程具高度實驗性,師資成為實驗教育成效之關鍵,惟部分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專任教師比率偏低,以進用非正式及短期人力替代專任教師,允宜依教學現場之需求,作為實驗教育師資培育參考,以充裕專業師資來源及儲備優質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