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體育法第9條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賽會、體育推廣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得向體育署申請補助。109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編列35.29億餘元,較108年度38.46億餘元減少3.16億餘元,減幅8.22%(詳附表1),經查:
(一)近年來體育署對於民間運動團體補助情形
107至109年度教育部體育署於公務預算及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經費分別為30.69億餘元、38.46億餘元及35.29億餘元(詳附表1),補助對象包括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行政法人國家訓練中心及其他民間團體。107年度獲得補助金額超過1千萬元以上之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共計28家,其中以網球協會獲得補助款達1億1,541萬9千元最高、足球協會1億1,004萬4千元居次,其餘26家介於1千1百萬餘元至4千5百萬餘元之間(詳附表2)。
附表1: 107至109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體育團體經費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類別/年度
107年度決算
108年度預算
109年度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20,666
906,978
0
1,283,640
0
1,661,640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15,422
108,540
82,785
185,500
70,484
184,500
國家訓練中心
887,477
667,736
810,550
1,341,790
202,849
1,170,000
其他團體
207,929
254,703
85,241
56,500
85,241
154,500
小計
1,131,494
1,937,957
978,576
2,867,430
358,574
3,170,640
合計
3,069,451
3,846,006
3,529,214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附表2:107年度獲得體育署補助金額超過1千萬元以上之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協會名稱
補助金額
協會名稱
補助金額
中華民國網球協會
115,419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
19,828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10,044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19,618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45,125
中華民國舉重協會
19,371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42,476
中華民國滑冰協會
18,695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42,442
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
18,268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37,805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17,978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33,965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17,248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32,602
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
16,571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31,402
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
14,265
中華民國射擊協會
30,386
中華民國帆船協會
13,140
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23,866
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12,500
中華民國柔道總會
23,680
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
11,749
中華民國射箭協會
21,655
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11,459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20,355
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11,371
28家共833,283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二)107年度對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結果顯示,其整體營運已漸有改善,惟仍以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未獲通過之比率居高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7年度體育署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43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之規劃等5大面向進行訪查,考查結果業於108年5月20日於該署網站公布。
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個等級,其中4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會等22家,較106年度之18家增加,顯示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整體營運已漸有改善。而以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8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17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4家、業務推展績效8家及民眾參與之規劃4家(詳附表3),與106年度訪評結果相較,皆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
附表3:107年度訪評結果以有條件通過之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一覽表
訪評面向
運動團體名稱
壹、組織與會務運作
國武術總會、羽球協會、射箭協會、滑輪溜冰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協會、雪車協會及壁球協會等8家。
貳、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
拳擊協會、角力協會、國武術總會、擊劍協會、手球協會、橄欖球協會、曲棍球協會、羽球協會、保齡球協會、自由車協會、划船協會、鐵人三項運動協會、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滑輪溜冰協會、雪車協會及壁球協會等16家有條件通過;雪橇協會1家未通過,以上合計17家。
參、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
滑雪滑草協會、雪橇協會、雪車協會及壁球協會等4家有條件通過。
肆、業務推展績效
手球協會、自由車協會、划船協會、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冰球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協會、卡巴迪運動協會等8家有條件通過。
伍、民眾參與之規劃
划船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協會及雪車協會等4家。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網站(107年度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結果)。
綜上,該署107至109年度編列鉅額經費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而國民體育法之修正係回應各界對於健全體育環境之期待,主管機關允應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