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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基金所屬各醫院近年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情事,允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以符法令規定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八、基金所屬各醫院近年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情事,允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保障事項,以符法令規定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9年度編列用人費用211億205萬9千元,包括正式員額薪資73億7,995萬元、聘僱人員薪資8億7,680萬1千元、超時工作報酬7億7,120萬3千元、獎金82億1,435萬7千元、退休及卹償金24億7,410萬元、資遣費65萬元、福利費13億3,957萬9千元、提繳費107萬7千元及兼任人員用人費用4,434萬2千元。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然該基金轄下部分醫療機構近年來進用醫務人員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經查:

(一)輔導會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規範所屬各醫療機構進用醫務人員相關事宜

鑒於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之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應有權益之合約等情事,勞動部於105年9月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基法,各醫療機構如與護理人員有違反勞基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時,該等約定應屬無效,另違反勞基法部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裁處;該部並補充說明相關重要勞動法令,包括:1.「醫療保健服務業」雖屬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於每2週內安排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每7日中即應排定至少應有1日例假之限制。2.基於雇主原因使護理人員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應依法給予未休假日數之工資。3.護理人員之出勤紀錄,雇主應確實記載其上下班時間,並記載至分鐘為止。4.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亦屬可行,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另雇主如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加班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均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等。

輔導會為使所屬醫院醫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強化醫事人力,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其第 6點第1款規定各機構得依各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僱用規定及薪資標準表,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實施。按日計酬者,依實際工作狀況,以契約訂之。同要點第7點亦規定醫務人員工作時間依編制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得加班,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基法規定辦理。並得因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如延長工作時間,依規定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二)近年來該基金所屬部分醫療機構進用醫務人力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

茲因107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衛生福利部為落實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護理人力配置及保障護理人員執業權益,特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作為基層護理人員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管道,期經由透明及自律之公共事務參與原則,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相關統計資訊並按月於該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網頁之「最新消息」公布。據該部統計自107年2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之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案件分析結果,通報案件共350件,其中與勞基法相關之爭議案計258件,占比為73.71%,申訴內容包含工時過長(含打卡後繼續上班)70件、花花班及更換班次間隔未達11個小時者61件、例假日上班爭議(含休假爭議)48件及未給加班費及時數45件等。

復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所載資料,103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轄下各醫療機構除104年度未有違反勞動法令案件外,103年度及105年度違反案件經公告數分別為1件及8件,106年度及107年皆為5件;至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則為3件,另107年度公告案件中有5件係違反勞基法,其中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或未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者,有臺北榮總及高雄榮總;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勞工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者,為臺北榮總臺東分院;另臺北榮總亦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及第38條第1項,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等。又受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之臺北榮總亦於108年度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之情事(詳附表1)。

附表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轄下各醫療機構103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違反勞動法令情形表

公告年度

公告日期

醫院名稱

違反法規條款

法條敘述

103

8月

28日

高雄榮總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5

5月

26日

臺北榮總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7月

29日

臺北榮總

勞基法第9條第1項

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

1月

10日

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4月

25日

臺北榮總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3月

1日

臺中榮總嘉義分院

勞基法第36條

未依規定使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9月

10日

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1月

1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性平法第15條第1項

未依規定給予產假

106

9月

30日

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項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未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屬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指定之化學品,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9月

1日

臺北榮總附設庇護工場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

9月

1日

臺北榮總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

執行勞工特殊建康檢查之檢查醫師,非所聘僱

11月

21日

臺北榮總玉里分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9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設置地下室水槽固定梯未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柴油槽未加裝接地線去除靜電;柴油配管未標示原料、材料種類。

107

3月

30日

臺北榮總員山分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2月

1日

臺北榮總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7月

18日

高雄榮總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6月

1日

臺北榮總

勞基法第9條第1項

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8月

15日

臺北榮總臺東分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勞工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

108

5月10日

臺北榮總新竹分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3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對於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未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7月

3日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北榮總經營)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7月

9日

臺北榮總新竹分院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使勞工運作、使用之10%緩衝化液,其含有危害分類為致癌物質第1級,應屬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1目指定之化學品,未將甲醛之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108年9月26日查詢,本中心整理。

綜上,勞工應從事工作之開始與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基法相關規範,尤以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為常見之勞資爭議問題,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轄下各醫療機構應更為謹慎處理,以符法法令規定。

(分機:1939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