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業投資面臨合適區位產業用地難覓,經濟部依據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111年仍有1,266公頃新增產業用地需求,於106年11月6日「產業缺地現況與策略」簡報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12項具體作法,預估可提供產業用地1,442公頃,以協助企業解決產業用地需求問題;其中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為民間閒置用地釋出策略具體作法之一,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46條之1訂定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機制,但相關政府部門若遲未依法行政,恐有礙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實益。經查:
(一)政府開發設置產業園區有大面積閒置土地待活化
經濟部106年11月6日「產業缺地現況與策略」簡報指出,全國計有747公頃閒置產業用地,其中工業局轄管部分389.8公頃,地方政府轄管部分199.4公頃,政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合計約589.2公頃;並將優先輔導民間地主於2年內自行設廠或媒合租(售)使用,屆期未完成使用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倘仍囤地不為使用者,最後政府才以強制拍賣手段,加速土地利用。
(二)工業局業於107年度公告首批轄管園區閒置用地資訊,以促進土地活化
工業局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截至108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90.4公頃、規劃建廠者106.4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6.2公頃、完成使用者1.5公頃;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工業局將持續強化輔導、媒合與協助土地活化,顯示依法公告閒置產業用地資訊得以督促土地所有權人活化利用持有土地。
(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遲未依法公告所轄產業園區之閒置產業用地資訊,允宜協調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7年底各地方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面積約269.73公頃,惟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之1條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規定辦理閒置土地之查核、認定與行政管制事宜,亟待依法辦理;工業局說明閒置土地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依上揭法令規定執行,將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辦理清查。
另據工業局資料,該局於106年至107年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辦理初步清查,篩選由地方政府(包括桃園市、臺中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主動開發工業區之閒置土地情形,初步結果如下:
1.臺中市、嘉義縣政府所開發之園區,其於出租售時,已規範未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有限制移轉等規定,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將從其租售時規定辦理。
2.花蓮縣政府開發之疑似閒置土地,經洽縣府表示與土地所有權人訂有開發契約,將循契約規定辦理。
3.桃園市及臺南市政府,刻正積極辦理清查閒置土地,並通知所有權人等事宜。
4.高雄市部分,已通知所有權人,並加收公共設施維護費,同時持續輔導廠商儘速使用。
綜上,為強化產業用地閒置土地活化利用工業局業已推動完成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成效,尚待相關政府單位依法行政,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工業局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主政機關,除所轄產業園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儘速依法認定公告外,並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以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