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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允宜掌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契機,妥適配置區域產業用地儲備量,引導投資使區域產業用地供需衡平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工業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俊傑

近期企業投資面臨產業用地取得障礙,經濟部指出區域產業用地失衡現象是原因之一,又我國現今面臨台商回台投資之產業用地需求、政府對5+2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先進製造發展模式(工業4.0)對產業發展之衝擊、人工智慧(AI)科技研發與應用、第五代行動通訊(5G)之建置與應用研發、區域產業創新之需求及國土計畫法實施對產業用地增量進行總額控管,衝擊產業用地之儲備與開發,益凸顯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失衡解決之急迫性。經查:

(一)區域產業用地供需存有失衡現象

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指出產業用地供需有區位失衡情事,其中北部地區產業用地供給不足(需求{立即+3年內}212公頃大於供給{立即+3年內}152公頃);中部地區需求658公頃大於供給569公頃;南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產業用地供給分別為478公頃及99公頃均高於需求284公頃及0公頃;工業局評估產業用地供需區位長期失衡,係肇因於廠商考量設廠區位條件、周遭技術與勞力供給、產業群聚效應與是否鄰近關聯產業廠商、土地取得成本、廠商產業類型與園區進駐條件等因素,影響土地供需媒合成效,造成產業用地區域供需失衡。

復據內政部地政司編撰108年3月底之都市地區地價指數,臺灣地區都市地價總指數為117.69(基期102年3月底),工業區地價指數120.13高於商業區之115.47及住宅區之118.11,最近6年工業區地價漲幅居各使用分區之冠;其中各縣市工業區地價指數高於商業區地價指數暨都市地價總指數者,計有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等(詳附表1),顯示各該縣市工業區土地需求較住宅區及商業區殷切。若未能解決區域供需失衡現象,則在產業用地新增需求追逐下,誘發土地炒作行為,產業用地價格恐難平穩,不利吸引投資且導致部分有設廠意願廠商難以取得區位適宜之產業用地,無助於提升產業用地使用效率。

附表1:108年3月底都市地區各使用分區地價指數

地區別

總指數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全國

117.74

118.18

115.51

120.18

台灣地區

117.69

118.11

115.47

120.13

新北市

126.11

126.97

124.14

123.39

臺北市

109.83

108.38

113.28

106.77

桃園市

125.76

125.49

115.66

134.11

臺中市

117.59

119.05

110.33

120.37

臺南市

125.99

126.41

116.10

134.68

高雄市

128.61

140.84

126.84

116.28

臺灣省

115.08

116.09

111.18

114.53

宜蘭縣

136.22

136.07

137.30

134.79

新竹縣

108.49

111.29

99.01

100.01

苗栗縣

116.88

118.88

112.17

112.66

彰化縣

113.32

114.56

109.12

110.53

南投縣

118.91

119.79

111.15

129.88

雲林縣

107.92

109.60

101.87

110.89

嘉義縣

107.90

108.29

102.43

114.16

屏東縣

116.96

117.50

110.84

123.06

臺東縣

128.91

129.22

125.43

135.75

花蓮縣

117.73

118.87

118.24

100.51

澎湖縣

130.47

135.39

121.13

113.82

基隆市

124.10

127.94

119.59

118.47

新竹市

106.10

106.41

105.16

105.03

嘉義市

123.72

123.48

119.94

140.01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第52期(基期107年3月31日)及第50期(基期102年3月31日)。

2.藉由上述兩期統計,將上表之基期轉換為102年3月31日。

(二)允宜建立產業用地儲備機制以應產業發展需要,並以區域層級進行總量管制,由中央協助地方政府跨區域協商

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白皮書指出,基於經濟、產業發展需要,應建立產業用地儲備機制進行土地供給(持有)之調控,預先取得未來產業發展用地,調節土地市場抑制土地投機。工業局評估至125年我國尚須增加產業用地面積3,311公頃,考量地方水電供應、環境敏感、園區基礎設施與人才聚集等限制因素,以及產業群聚發展不受限於縣市管轄行政界限之特性,宜以區域層級進行產業用地總量管制。又因其區位分布與範圍規劃共識取得不易,用地調派涉及各層級主管機關之治理與協調,宜由中央政府提出產業用地增設推薦原則,並協助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域協商。

(三)全國國土計畫所訂定各區域產業用地增量管制目標與地方政府估計產業用地增量,差距頗大,亟待跨區域協商

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就新增產業用地總量,係依工業局推估至125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3,311公頃、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1,000公頃。工業局並依所建立之指標構面系統分派各區域迄125年產業用地增量,分別為北部地區1,776公頃、中部地區846公頃、南部地區647公頃、東部地區42公頃。惟依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草案)有關新增產業用地推估總量,不包括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及嘉義市等地方政府之新增推估產業用地增量計7,422.11公頃,列入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未來發展地區,屬新增產業用地部分)計7,134.19公頃(詳附表2),超逾經濟部推估產業用地增量分別為4,111.11公頃及3,823.19公頃。顯示,各地方政府新增產業用地總量推估與劃設有賴跨部會、跨縣市協商與合作,以利在產業用地增量管制總額下,妥適分配各地方政府產業用地增量。

附表2: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草案)新增產業用地總量推估彙整表 單位:公頃

經濟部分派各區域量

地方政府

新增產業用地推估總量

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總量(屬新增產業用地部分)

北部區域

1,776

宜蘭縣

無新增需求

-

新北市

694.00

1,043.00

(含未登記工廠)

基隆市

286.50

9.01

桃園市

973.00

760.00

新竹縣

336.92

203.70

新竹市

80.00

76.00

小計

2,370.42

2,091.71

中部區域

846

苗栗縣

217.03

374.70

臺中市

505.00

994.68

(含未登記工廠)

彰化縣

821.87

358.07

南投縣

307.12

1,347.54

小計

1,851.02

3,074.99

南部區域

647

雲林縣

177.33

1,165.00

(含未登記工廠)

嘉義縣

307.00

202.00

臺南市

1,651.44

194.84

高雄市

638.00

364.22

屏東縣

426.90

41.43

小計

3,200.67

1,967.49

花東及離島

42

花蓮縣

無新增需求

-

臺東縣

無新增需求

-

澎湖縣

無新增需求

-

小計

-

-

3,311

合計

7,422.11

7,134.19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108年6月6日召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研商會議第36次會議簡報。

2.臺北市、金門縣、連江縣及嘉義市等4直轄市、縣(市),因行政轄區大多實施都市計畫,符合國土計畫法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定,故未納入上表。

(四)允宜掌握產業用地增量跨區域協商契機,妥適配置產業用地區域增量,以謀解決區域供需失衡現象

國土計畫法之施行未採以開發導向為主之土地利用管制措施,直接改變產業用地之開發模式,在該法功能分區制度下,僅列入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之土地,方為產業儲備用地,未來始可循程序進行開發利用。是以,產業用地總量管制下,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產業用地增量之配置,可發揮調節區域產業用地供需態勢,進而轉變目前供需失衡之現況,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白皮書亦指出,為舒緩北部及中部地區發展壓力,提高南部地區產業用地需求,產業適地發展區位移轉將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建設及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強化南部區域產業適地區位與規劃,透過租稅與相關獎勵措施,引導適宜產業區位南移。

綜上,鑑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工業局允宜依產業用地政策白皮書所列之指導原則,協助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域協商,妥適配置各區域產業用地增量,並引導投資使區域產業用地供需衡平,否則須待10年後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調整,恐延宕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