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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十一、公務範疇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理業務經費編列於推廣貿易分基金,允宜依預算法編列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國際貿易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俊傑

國貿局業務分組設有貿易安全與管控小組,業務範疇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台美及台日出口管制會談、執行雙邊出口管制訓練計畫事宜、推動廠商建置內部管控機制(ICP)、推動雙邊及多邊國際組織出口管制合作業務、SHTC策略推動小組及鑑定稽查小組會議、SHTC稽查業務、舉辦研討會及產業(廠商)宣導會。經查:

(一)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理業務應屬公務範疇

按貿易法第13條第1項:「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5條:「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相關管理應屬國貿局公務業務範疇。

(二)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業務經費編列於推廣貿易分基金內,宜依預算法編列

依預算法第37條:「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暨109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六)項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惟該局109年度預算案未編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相關業務經費,卻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之推廣貿易分基金內編列多項經費如次:1.旅運費:參加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貿易管制諮商或研討會14人次、8天、124萬元。2.委託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制作業計畫650萬元,透過建置SHTC出口資料庫協助廠商判定其商品是否屬SHTC;委託辦理專案鑑定、專案審查、執行專案報廢監督及現場稽查;及辦理學術機構宣導會、ICP聯誼會、簽審單位交流等會議,加強我商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理制度之認知,俾提升國際競爭力,達到降低核武擴散風險。3.辦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相關宣導會或研討會及存放查扣或沒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40萬元。該局利用所管轄推廣貿易分基金之便,將部分公務預算移編至該分基金項下,致無法窺悉該局業務支出全貌,有違預算編列規範。

綜上,依貿易法相關規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理屬國貿局公務業務範疇,惟該局利用主管推廣貿易分基金之便,將其相關公務預算移編至該分基金項下,宜依預算法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