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分支計畫編列204萬4千元,係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相關規劃及督導業務所需經費。經查:
(一)內部控制相關規範檢討及執行情形概述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賡續辦理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經追蹤內部稽核、自行評估及各職能單位執行稽核評估工作後,研提內部控制缺失及具體興革建議事項改善之辦理情形,以協助機關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截至108年7月底止辦理情形如下:
1.行政院於107年12月28日函頒修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政府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作業要點」等規定,主要係考量內部控制著重實質有效,刪除內部控制制度制式格式之規定,並增訂機關可採用SOP或ISO認證文件等其他呈現方式,以及整併內部控制風險評估相關表件,俾增加機關執行彈性及簡化行政作業。
2.截至108年7月底,行政院及所屬計有878個機關(含國立大學校院53個)已如期完成簽署107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其中4個機關簽署「部分有效」聲明書,其餘874個機關簽署「有效」聲明書;針對簽署「部分有效」聲明書之機關,已函請主管機關督導並採取例外管理。
3.辦理內部控制監督作業相關教育訓練,行政院及所屬舉辦6 場次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及聲明書簽署作業研習班、3場次稽核理論及實務研習班;舉辦「地方政府內部控制研習班」及「地方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研習班」各1 場次,並協助地方政府宣導11場次。
(二)部分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欠完備、推動過程有欠周延及未辦理自行評估或內部稽核作業等
107年中央政府計有791個機關(含國立大學校院53 個)如期完成簽署106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並公開揭露於各該機關網站,完成率100%,超出原訂目標值95%,並高於106年度完成率82.07%。惟查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仍提出部分政府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如下:
1.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尚欠完備,以致專利權未依規定繳費而提前消滅:如中央研究院。
2.控管債權憑證已訂定管理要點及建置管理系統,惟發生債權憑證錯發,且管理系統功能尚未盡符合使用者需求及移送強制執行尚乏明確判斷標準等:如法務部;未依規定清理執行時效或逾請求權時效案件之應收款項及債權(執行)憑證,致應收款項久懸未結,允應健全內部控制,確保政府權益,如國防部。
3.未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落實追蹤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缺失後續改善情形,致106及107年度之稽核發現、稽核結論與興革建議均雷同,未能發揮內部稽核功能:如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4.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消極且未臻確實,致建物損壞情形未能及時反映,無法獲得適當處理,且文化資產修復作業之管考機制未能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已建置內部控制制度,惟未定期檢討評估,致部分新增業務未適時納入內部控制作業規範:如中央廣播電臺。
6各級機關對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刊登作業執行時效內部控制機制未盡完備,以致刊登處理期程落差甚巨,允宜通盤檢討,俾即時有效拒絕不良廠商投標政府標案。
7.各市縣政府訂頒內部控制相關規範比率持續提升,惟部分機關仍未辦理自行評估或內部稽核作業存有缺失:107年度共有6個縣市部分機關尚未訂頒內部控制相關規範、14個市縣部分機關未確實追蹤改善內部控制缺失與外部機關提出興革建議處理情形,以及15個市縣部分機關未每年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或自行評估內部控制落實情形未作成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
綜上,為協助政府機關建立並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主計總處允宜督促各主管部會賡續檢討主管法令規定,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之檢查,並追蹤其檢討改善及辦理情形,以發揮興利防弊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