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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入源於法律規定授與,獲利豐厚,繳交國庫收入不高,尚有調整空間,允宜研商調整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金管基金109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監督管理收入」9億1,994萬1千元,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監理年費收入、特許費收入、執照與登記費收入、證書費收入及檢查費收入,主要為銀行業繳交之監理年費收入。其中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繳交監理年費及證照費不高,茲說明如下:

(一)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入主要源於法律規定授與

按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等4個證券期貨週邊單位,係依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受金管會監督管理,其收入多依法律規定收取並須報經該會核定(詳附表1),擔任協助管理證券期貨市場之角色。

附表1: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入依據情形表

單位

特許、獨占或授權業務

收入類型

法律規定依據條次

證交所

股市交易撮合、上市審查管理

證券交易經手費、上市費用等

證券交易法第132條第1項及第3項;同法第139條第1項、第140條及第143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3條、第43條之1至第43條之3、第120條

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股票、管理

櫃檯買賣費用、業務服務費、設備使用費、資訊使用費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條;同規則第18條

期交所

期貨集中交易撮合

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等

期貨交易法第15條、第47條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113條

集中保管結算所

保管證券及票券

清算交割服務收入、帳簿劃撥處理服務收入、轉帳處理服務收入、票券結算交割服務收入、帳戶維護服務收入等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收費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收費辦法等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

(二)繳交國庫之費用類型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繳交國庫之費用如下:

1.監理年費:繳交單位為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金管會於106年7月12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費率自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調高為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8。

2.證照費:該等單位繳交相關證照之費率詳附表2。

附表2: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證照費率一覽表

單位

項目

費 率

證交所、集中保管結算所

申請許可設立

法定最低實收資本總額4千分之一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每一分支機構2千元

申請換發證照

1千元

期交所

申請許可

1.期交所:實收資本額4千分之一

2.期貨結算機構:由期交所兼營者,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4千分之一計收

申請換發證照

1.期交所:2千元;增資者則依實際增加資本金額4千分之一計算

2.期貨結算機構:2千元;由期交所兼營者,換發證照若為辦理增資,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4千分之一計收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

(三)獲利豐厚,惟繳交之監理年費及證照費不高

106年度及107年度證券期貨4個周邊單位等稅後純益高達75億7,305萬3千元及91億9,137萬9千元,繳交監理年費及證照費之合計數僅1,076萬元及1,255萬7千元(詳附表3),相較於豐厚獲利,上繳國庫費用尚有調整空間。

附表3:近兩年度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繳交費用與其盈餘情形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項目

年度

監理年費A

證照費B

繳交國庫費用合計數A+B

稅後純益

證交所

106

3,233

2

3,235

2,854,246

107

3,977

0

3,977

3,535,071

櫃買中心

106

1,222

0

1,222

400,107

107

1,527

0

1,527

479,942

期交所

106

3,420

25

3,445

2,223,097

107

3,429

49

3,478

2,582,046

集中保管結算所

106

2,857

1

2,858

2,095,603

107

3,574

1

3,575

2,594,320

總計

106

10,732

28

10,760

7,573,053

107

12,507

50

12,557

9,191,379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

綜上,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入主要源於法律授與,獲利豐厚,該等單位繳交國庫之監理年費及證照費收入卻不高,尚有調整空間,允宜研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