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致舉發效果有限,允宜研謀善策,持續改進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金管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及「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所需費用108萬4千元,包括銀行局20萬元、證期局78萬4千元及保險局10萬元,與108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一)近年證期局核發檢舉獎金甚微,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
證期局104年度至108年度(8月底止)分別核發檢舉獎金5千元、0元、25萬5千元、5萬元及5萬元,係民眾檢舉販售未上市股票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案件,發放數均未達30萬元,金額甚微;另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檢舉獎金。
(二)我國對於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舉發效果有限
我國金融業已建置吹哨者制度,且行政院亦研訂「揭弊者保護法」,截至108年10月3月止業經本院委員會審竣;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最高40萬元,「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最高36萬元;如以美國檢舉獎金而言,吹哨者獎金曾有單筆美金3千萬元之案例,相對我國可領取之檢舉獎金偏低,欠缺誘因。
綜上,金管會訂有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規範,惟每件舉發獎金相對他國獎金案例容屬偏低,故我國檢舉不法案件相對缺乏誘因,致舉發效果有限,允宜研謀善策,持續改進。
下載
2019-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