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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業務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該基金係收取報名費收入專供考試業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當依預算法規定,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運用管理,方符法理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考選業務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該基金係收取報名費收入專供考試業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當依預算法規定,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運用管理,方符法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考選業務基金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該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種基金:‥‥(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惟查:

(一)考選業務基金係為政府政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

92年度起,行政院主計處依政府會計理論上之分類,並參照美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之規定,劃分非營業特種基金為政事型及業權型基金等兩大類。根據原94年11月1日訂定發布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特別收入基金為政事型基金,係為政府政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通常其按年或按計畫取得之財務資源可全部支用;作業基金為業權型基金,係為提供財務或勞務並收取代價而成立之基金,通常必需維持其基金本金或資本之完整性。

由於辦理各項公職考試乃考選部法定執掌,考選業務基金係為考試業務運作而成立之基金,依上揭會計準則公報所定義,該基金屬性宜列特別收入基金而非作業基金。

(二)考選業務基金經費收支主要在以考生繳交之報名費專款專用於試務上,實務上其屬性亦偏屬特別收入基金

本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就考選部單位預算部分通過之決議:「考選部年度預算歲出『考試業務』科目係屬收支併列性質,其絶大部分財源為考生繳交之報名費,依法應專款專用於試務上,故該歲出科目應排除適用通案刪減之規定;另該科目預算經執行後如產生賸餘,亦應研擬成立特種基金保留轉入次年度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制經費,以維考試權益。」

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4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復按該基金設立宗旨為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促進國民財政負擔公平,所需試務經費由應考人繳交報名費等收入予以挹注。顯見該基金專款專用之性質,偏屬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之「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綜上,為考試業務運作而成立考選業務基金,其運作主要在將應考人繳交報名費等收入專款專用於試務上。是以,以該基金屬性,宜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以特別收入基金方式運用管理,方符法理,該基金允宜檢討研議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