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109年度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共計32項。惟預算書附列之「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未就各考試類別分別列明營運資訊,不利比較分析,茲說明如次:
(一)預算法之有關規範
1.預算法第85條第1項第5款:「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2.預算法第89條:「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準此,考選業務基金有關餘絀及成本計算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宜就不同之考試類別,為相異產品別附具其單位成本及數量等資訊擬編預算。
(二)為利比較分析,宜參採「勞務收入明細表」依考試類別編製營運項目分析資料,俾作為報名費合理性評估之參考
考選部為辦理國家各類考試,依法訂定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且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3年至少檢討1次,故報名費收取標準依考試類別亦有差異。
鑑於該基金109年度預算書附列之「勞務收入明細表」係按考試類別分別列明報名人次及預算金額等收入資訊,為使該等收入與成本資訊較具一致性,所附另一參考表-「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亦應以相同基礎為單位成本等營運資訊之揭露,以為報名費合理性評估之參考。惟查該基金109年度「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僅以單項「辦理各項考試業務」列示營運金額,並未再就考試類別詳加區分,實不利比較分析。
綜上,109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書附列之「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未依考試類別詳加區分,並分別列明相關營運項目之成本,其資訊揭露未臻完備,允宜適予增補,俾利比較分析,並作為報名費合理性評估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