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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科研基金科學研究成果收入占基金來源比重未及1%,允宜加強研發成果之產業應用,俾增加基金財源,以利提升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人才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科研基金科學研究成果收入占基金來源比重未及1%,允宜加強研發成果之產業應用,俾增加基金財源,以利提升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人才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蔡檳全

科研基金109年度預算案「財產收入」編列2億1,040萬1千元,較108年度1億7,409萬元增加3,631萬1千元;其中109年度「權利金收入」3,605萬元,與108年度相同。經查:

(一)中研院之科學研究成果收入撥入科研基金,以利提升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人才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第1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爰此,我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研究,其研究成果之收入歸屬於政府部分者,原則上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而歸屬於中研院部分則撥入該院科學研究基金,以強化該院之學術競爭力,並利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

(二)科學研究成果收入占基金來源比重未及1%,允宜加強研發成果之商業化,以增加權利金收入,俾增加基金財源

科研基金於「權利金收入」科目編列科學研究成果收入。惟104至107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878萬5千元、3,502萬8千元、3,138萬8千元及1,972萬3千元,且權利金收入占基金來源未及1%(詳附表1)。爰此,該基金允宜加強研發成果之產業應用,以增加權利金收入,俾增加基金財源。

綜上,科研基金科學研究成果收入占基金來源比重未及1%,允宜加強研發成果之商業化,俾增加基金財源,以利提升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人才。

附表1:104年度至109年度權利金收入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104年度

決算數

105年度

決算數

106年度

決算數

107年度

決算數

108年8月底累計實際數

109年度

預算(案)數

權利金收入

18,785

35,028

31,388

19,723

19,562

36,050

基金來源

7,760,851

7,396,986

5,032,210

4,669,025

3,204,087

4,098,991

權利金收入占基金來源之百分比

0.24

0.47

0.62

0.42

0.61

0.88

※註:1.資料來源,中研院科研基金預決算書、108年8月份會計月報;本報告整理。